防盗门等配套费未列入建设成本,应由购房者承担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7日
——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房价不含配套费用,故未列入建设安装工程造价的煤气开户费、电开户增容费等由购房者承担。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建设成本|物业费案情简介:1998年,李某等与开发公司签订厦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不含配套费用。2000年,李某等以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收取煤气开户费、电开户增容费、安全防盗门安装费和维修基金、装修土头清运费等配套费用为由诉请返还。法院认为:①诉争煤气开户费、电开户增容费和安全防盗门安装费属配套费用,系基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而产生,属合同关系,而维修基金和装修土头清运费属物业管理费,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而产生,属物业管理范畴,故前三项费用与后二项费用分属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李某等关于返还维修基金和装修土头清运费请求本案不予处理。②本案诉争三项费用系属配套设施,非基础设施,故依《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无法确认该三项诉争费用应属建设成本。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规定价外收取配套费问题的处理界限的通知》规定,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于1999年10月1日起强制执行,本案诉争合同均签订于1998年12月、故厦门市物价局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诉争合同、故李某等主张诉争三项费用必须计入建设成本无法定依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③竣工图及工程决算书中所包含电、防盗门安装项目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安装工程,从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中已包含此项工程造价即可佐证这一事实,且该部分工程款亦应由编制决算的施工单位收取,而诉争三项费用系分别由煤气公司、供电公司和防盗系统安装公司收取,该三项费用并未列入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李某等提供的售楼广告及价目表与诉争三项配套费用应由谁承担并无直接关联,因三项配套费用必须计入建设成本无法定依据,且系房屋配套设施支出,受益方即为购房者,故购房者购房所需承担之对价应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明确约定该三项配套费由买方承担,亦应视为该费用也是房屋售价组成部分,即每平方米单价和配套费用共同组成购房者所需承担的购房对价,合同范本有关配套费用不含房价中的明确约定进而印证了这一事实。④开发公司并未重复收取价款,其所收费用的项目及金额确已实际发生,故其亦未虚报收费名目与金额,李某等以开发公司重复收取价款和虚报收费名目与金额为由主张开发公司构成价格欺诈显然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李某等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1999)厦房初字第48号“李某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进展等诉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配套费)》(刘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