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宣传广告的公共附属设施不到位的,构成违约
——开发公司售房宣传广告中包括公共附属设施的平面图标识,对购房人购房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合同内容。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平面图标识案情简介:2007年,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王某以开发公司曾在平面图标识中列明的小区出入通道位置、进户门内开、垃圾采集点、公共厕所建设、商铺位置或结构明显与实际不符为由,诉请违约赔偿。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作为宣传的平面图标识,应系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因该平面图对所出售商品房整体效果及相关设施作出了具体说明和允诺,对王某购买该商品房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②王某入住后,发现原先约定的进户门内开被开发公司更改为外向开启,相邻两户在开关门时可能给(在门的开关范围内)有关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应认定开发公司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本案中,王某要求参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式”给付违约金,因该违约行为非为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参照该约定显然与法不符。③诉争各基础或公共设施均在平面图标示予以明示,但未注明实际交付使用期限,且合同中亦未有约定、故应参照双方合同有关条款和根据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垃圾采集点更改、开发公司负有说明义务、即系相关规划要求或方便全体业主生活所为,在本案审理中,开发公司未针对上述情况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应视为违约,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损失主张方未举证证明,考虑该垃圾采购点实际更改且被综合验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地点履行也不可能,故针对该项请求本院不宜支持;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因开发公司方已实际交付物业管理公司,仅因使用率原因而未全部开通,故应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商业铺面的交付涉及该铺面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即涉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根据“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而不宜在本案中作出规定;其余基础、公共设施——北车行通道、北回车场、商业铺面通行车道、居委会用房、公共厕所、门卫(应为门卫工作场所),对于这些小区设施交付时间,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期限,开发公司方承诺于2008年年底交付使用,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故可推定为全部小区房屋竣工交付时一并交付使用。判决开发公司将王某进户门更改为向内开启,开发公司3个月内将相关基础、公示设施予实际交付使用。案例索引:安徽芜湖弋江区法院(2008)弋民一初字第162号“王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王荣明诉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违约责任的认定、附属设施履行期限的确定)》(沈世鸿),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