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配套设施违约,但违约责任承担存在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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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配套设施违反约定,在认定违约责任承担时,尚需基于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考虑是否存在履行不能问题。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违约责任丨履行不能|排风设施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者以书面形式特别提示配套设施不含地库排风设施。2013年,孙某以交付房屋所在楼幢存在地库排风设施影响房屋使用价值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拆除地上一层地库排风口及地下层排风机泵。法院认为: ①依查明事实,开发公司出售系争房屋时,向孙某出示了宣传手册,该手册对涉案楼盘标注了地库排风内容作为红线内不利因素,对本案系争房屋所在楼幢却未作出相应标注。开发公司对该楼排风设施进行标注行为本身说明标注并不受比例和表现方法所限等因素影响,故双方预售合同约定,受比例和表现方法所限等因素影响,系争房屋相应设施、设备或配套设施以最终规划和设计为准,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由于房屋是否附着排风设施对预售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均有重大影响,开发公司对系争房屋所在楼幢未标注排风设施,应视为该处并不存在相应设施,孙某对此予以接受并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后,该部分内容应被视为合同内容。现开发公司向孙某交付系争房屋附着排风设施、应认定开发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②通常而言、合同双方应遵循契约严守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要求违约方承担具体违约责任时,尚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考虑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所谓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以及履行代价远远超过违约损失情况。当然,履行不能应根据具体情事和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本案系争房屋系按照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建造并经竣工验收获得交付使用许可证,拆除该房屋附着的排风设施,势必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是否重新获批尚有疑问;况且,改变之前的功能布局亦势必影响小区其他业主利益,故可以认定孙某要求开发公司拆除排风设施存在履行障碍,孙某可依法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替代违约责任。事实上,赔偿损失为金钱给付义务,法律上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判决驳回孙某诉请。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07号“孙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孙懿诉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比例原则在民事司法领域适用的可行性)》(章国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