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整体转让楼盘并承担销售风险的,系包销性质
——双方当事人所签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承接楼盘各项权益、承担楼盘销售风险的,应认定系包销合同性质。标签:房屋买卖|包销合同 |合同性质 |楼盘转让|包销费用案情简介:1996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楼盘 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大厦权益 以6190万元价格转让给房产公司,由房产公司对外进行销售、开发公司无条件给予配合,所 有收入汇入房产公司指定账户。1997年,通信公司以 8500万余元价格购买整个楼盘,将两笔各3000万余 元分别汇入开发公司、房产公司账户后,尚有1400万 余元未付。1999年,房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继续履行, 并承担未完成配套工程的违约金;开发公司反诉房产公 司返还代收售房款4000万余元。法院认为: ①依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所 签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作为受让方承接大 厦各项权益,承担大厦销售风险。双方当 事人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②依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已向开 发公司支付部分房屋转让款3000万余元。由于双方对大厦未完工程 项目发生争议,开发公司未依约完成大厦确界、排污、消防等各项配 套工程,导致大厦不能按时竣工验收交付;房产公司亦未依合同约定, 在将大厦出售通信公司并收取大部分售楼款后,继续向开发公司付款, 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通信公司已买受大厦并支付了大 部分购楼款,房产公司和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目的已实现,双方违约责任可自行承担。房产公司依据合同应收取售房差价依法予以保护。开发公司主张依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产公司只能收取中 介费用,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真实目的,不予支持。判决房产公司扣除差价房款后, 返还开发公司楼盘权益转让款1700万余元。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4号“某房产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转让合同纠纷案”,见《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 司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包销合同与转让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贾劲松,最高 院民一庭;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王文芳,代理审判员贾劲松),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 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4/8: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