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情形,已办过户登记的,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房二卖情形,数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基于合法有效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过户登记案情简介:2003年,许某承租李某门面房。2008年,双方协商由许某以20万元购买该房。其后,因第三人冯某支付24万元购买该房并办理过户、许某拒绝腾房,李某起诉。法院认为:①前一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仍保留在卖方手中,卖方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四项权能。后一买卖合同亦有效,但因前后两买卖合同标的同一,房屋只能实际交付一个买方。冯某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②自李某与许某买房合同成立之日起,租赁关系解除,李某不得再行主张租金请求权。但自诉争房屋售出过户前,房屋所有权仍属李某,租赁合同解除,但许某实际占有李某房屋进行经营,导致李某不能对房屋进行使用,应比照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由许某给付李某实际使用费,租金数额按上一年度年租金7000元进行计算。判决确认前后两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许某腾房并向李某支付房屋使用费。案例索引:山东乳山法院(2008)乳商初字第118号“李某与许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李文诉许传禄租赁合同案(房屋登记效力)》(王慧),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