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虽未加盖公章,但实际履行的,应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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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开发商提供的预售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实际履行,开发商接受后,又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实际履行|预售合同|加盖公章案情简介:200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定协议。嗣后,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部分房款,开发公司开具发票。两天后,开发公司以陈某延期签订预售合同,原预定协议无效,且开发公司未在预售合同上签字为由,要求陈某领取退款。2002年,陈某诉请确认双方预售合同成立。法院认为:①案涉预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售价、方位等,双方就诉争房屋本已存在预约关系前提下,开发公司将合同条款已齐备的预售合同文本给陈某签字盖章,合同确定的售价、方位等亦和预定书一致,可见双方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意思,内容具体确定,这已不同于开发公司所称系协商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而是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陈某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是对开发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陈某签好后交给了开发公司,承诺已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开发公司随后按预售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数额收取了首期房款亦表明双方已在实际履行预售合同,故双方预售合同已成立。②双方所订合同文本上仅缺少开发公司盖章的形式,合同完全是开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开发公司不盖章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开发公司利用其在售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以书面合同未盖章为由,随意推翻双方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的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主张不能支持。判决案涉预售合同依法成立。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1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商品房预售)》(陆罡),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