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合同签订后,仅需支付定金的,应认定为预约
——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出卖人提供建房合法手续,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买受人再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预约合同。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定金|订金案情简介:2001年,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1年5月31日提供建房合法手续。黄某据此交付30万元订金,开发公司开具收据时,写明“定金”。2003年,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公司拒绝履行售房义务致诉。法院认为:①案涉认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1年5月31日提供建房合法手续,黄某先交付部分订金,并于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支付购房款,故该认购合同实际上系双方今后签订正式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预约合同。双方签订预约合同时,开发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虽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已办妥政府立项、报建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等一系列手续,故双方所签预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同虽对预售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但双方并未约定订立预约合同时即支付购房款,黄某亦尚未实际缴交购房款,仅交纳预约定金,故该认购合同并未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但在黄某实际缴交该款时,开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确认为“定金”。因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性质应以实际交纳时双方真实意思为据,故黄某主张双方变更原约定“订金”为定金,可以支持,该定金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认购合同后,开发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毁约,欲返还所收定金,系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向公证处提存该款,黄某并未领取,故提存行为不能免除开发公司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③因双方仅签订预约合同,尚未签订作为本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违约责任不应等同,故黄某以丧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实际获得房屋可得利益为由,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解除案涉认购合同,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3)厦房终字第517号“黄某与某开发公司认购合同纠纷案”,见《黄海源诉厦门富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案(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郑承茂),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