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诉陈某、司某某保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陈某、司某某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为京×××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商业三者险 保额100万元),被保险人为某物流公司。
王某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在上述保险期间内,王某某驾驶京×××号车辆 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为某物流公司的唯一股 东,后陈某将股权以0对价转让给司某某。2021年1月11日,司某某签署 《承诺书》,承诺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发 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1年2月2日,某物流公司注销。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涉诉交
29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通事故系王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 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及擅自改变车身结构不符合登记内容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财产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判 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常某损失2000元、孙某损失 3227.3元。后在承担了事故保险责任的某财保公司诉王某某、某物流公司、保 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伤亡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1033322.7元。交强险赔偿限额 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均已履行完毕。故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向陈某、司某 某行使追偿权,要求二人给付12万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 金占用利息
【案件焦点】
1.交强险保险公司经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侵权人提起追偿权诉讼 是否与前诉构成重复诉讼;2.如何区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与代位求 偿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 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 损害仍然予以赔偿,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为了使受害人不 因侵权人的无资历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同时为了降低交强险中的道德 风险(被保险人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就鲁莽驾驶、违法驾驶),惩罚鲁莽驾驶、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99
违法驾驶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上述规范目的,导致该追 偿权在性质上与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因此,理论上,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之间的区别为:(1)在规范目的上, 追偿权是为了降低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2)在权利发生上,追偿权是依法律的规定而 成立的新权利;而代位求偿权在法律构造上则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是继受取 得;(3)由于追偿权为新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追偿权 人;代位求偿权为继受权利,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之事由对抗受让人; (4)在诉讼时效上,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而代位 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依据原权利的性质确定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于权利 移转前已经开始起算。
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王某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王某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公 司承担。针对涉诉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受害人。保险 公司有权向某物流公司追偿。
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一般无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审理。主要 理由在于,保险公司追偿权应在实际向受害人赔偿后取得,而在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中一般未实际赔偿或未足额赔偿受害人,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诉讼地位均是被告,被告对被告的诉请在民事诉讼程序上 难以处理。故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追偿的,法院一般告 知可在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另行主张。故,陈某、司某某关于保险公司重复诉 讼的意见不成立。
陈某为事故发生时的公司唯一股东,事故发生后以0对价转让股权给司某 某。司某某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亦承诺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违法失 信,则承担相应责任。在保险公司对某物流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不予认可的情况
30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下,司某某、陈某未进一步佐证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二人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长期未予兑现,保险公 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司某某共同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 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陈某、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于无证 驾驶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 理赔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此系追偿权的行使,与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有所 不同。
首先,无证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 定,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 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偿。 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保 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但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使 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 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01
其次,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基于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为了使受害人 不因侵权人的无资力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同时为了降低交强险中的道 德风险(被保险人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就鲁莽驾驶、违法驾驶),惩罚鲁莽驾驶、 违法驾驶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赋予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交强险具有法定性、 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成立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追偿的范围不应超过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这是法律赋予保 险公司的法定权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以事故责任 大小为前提,那么赔付之后有权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全额向侵权人追偿。赋 予保险公司全额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
最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存在本质区别。保险法中的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人原因造成,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实际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 利。理论上,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为:一是在规范目的上,追偿权是为 了降低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被保险 人)获得双重赔偿;二是在权利发生上,追偿权是依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新权 利,而代位求偿权在法律构造上则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是继受取得;三是在 对抗性上,由于追偿权为新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追偿 权人;代位求偿权为继受权利,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之事由对抗受让人; 四是在诉讼时效上,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而代位 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依据原权利的性质确定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于权利 移转前已经开始起算。本案中,陈某、司某某有关保险公司无追偿权,系对保 险人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两种权利存在错误认识所致。
编写人:北京金融法院王思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