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吴某杰房屋买卖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周某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杰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周某、吴某杰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 约定:吴某杰向周某购买×小区×号房屋一套,面积为 110.46平方米,总价为175万元;支付方式为:吴某杰于当日支付定金 2万元,交房当日再支付定金8万元;交房之日起4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165万元;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 支付本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 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当日,吴某杰按约向周某支
付定金2万元。2018年7月1日,周某向吴某杰交付×小区×号房屋,吴 某杰向周某支付定金6万元。2018年7月5日,吴某杰支付2万元,11月2 日支付5万元,11月3日支付15万元。以上吴某杰合计支付30万元,余 款145万元吴某杰至今未付。吴某杰接收上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 修。
2019年4月1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周某、吴某杰一致同意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吴某杰向周某交还案涉房屋。据安居客网站 价格走势图显示, ×小区房屋成交均价在2018年6月为15598元/平方 米,2019年4月为16550元/平方米,上涨幅度为6.1%。双方均认可该房 价走势。
审理中,经吴某杰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吴某杰对案涉房屋 进行室内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评估报 告,认为装修价值为111640.74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评估报告中未纳 入的客厅吊顶电线按价值500元计算。以上装修价值合计112140.74 元。
【案件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后,买受人对房屋内进行的室 内装修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吴某杰在《房 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情况下吴某杰对案涉房屋的装修如何处 理,考虑到吴某杰的装修已经添附于案涉房屋之上,客观上提高了房 屋的价值,房屋恢复原状不仅使添附的价值灭失,还有可能对原房屋
造成损坏,是不经济的行为。故周某要求吴某杰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 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杰对案涉房屋进行的装修价值为 112140.74元,该装修已经添附于周某的房屋之上,应视为吴某杰的损 失。考虑到周某向吴某杰交付案涉房屋之时,是以转移房屋之所有权 为目的,包含同意吴某杰对房屋进行装修之意思表示,现吴某杰对房 屋进行的装修客观上提高了案涉房屋的价值,周某应当对吴某杰作出 适当补偿。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周某向吴某杰补偿装修 款2万元。
至于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房价20%的违 约金,该约定过高:在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 成交均价不仅没有下跌,反而上涨了约6%,周某不存在房屋价值方面 的损失;周某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或逾期交付的房款的利息损 失均与35万元相差悬殊。考虑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及本案 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吴某杰应向周某支付的违约金为3万元。以上违约 金已经足以弥补周某主张之房屋使用费,法院对周某的第四项诉讼请 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周某应向吴某杰返还房款30万元,吴某杰 应向周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周某应向吴某杰补偿装修损失2万元。由 于诉讼中吴某杰已向周某返还案涉房屋,法院对周某之第二项诉讼请 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 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周某、吴某杰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
二、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杰返还房款30万元;
三、吴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四、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杰补偿装修款2万元;
五、驳回周某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吴某杰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合同履行的经济合理原则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如何 处理并无规定,本案法院不同意将房屋装修拆除实际上依据的是经济 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履行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 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经济合理原则, 但在具体法条中多处都体现出经济合理的价值取向。例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对履行方式的约定不明确的处 理;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前履行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部分履行的规 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一方违约后的减损规则。
经济合理原则的价值在于: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拉到“经济人”的位 置进行理性思考,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以实现资源的有效
利用和配置。这种价值衡量有时在个案中显得尤其重要。本案中,虽 然出卖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出卖房屋恢复原状,但以“经济人”的角 度分析,原先的毛坯状态变成了精装,虽然装修之风格不一定符合出 卖人的喜好, 即所谓“汝之蜜糖,彼之砒霜”,但该房屋本就用于出 售,是否符合出卖人的喜好并不重要,装修客观上使房屋价值提高, 出卖人为何不接受?究其原因,可能是出卖人并非不接受装修,而是 不接受须以对价购买之装修,但因诉讼中双方情绪上的对抗,理性的 思考被隐藏。此时,经济合理原则将双方重新拉回理性的轨道,保持 现状显然是对双方都更为经济的选择。
2.添附制度
买受人对案涉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使得买受人所有的装饰装修 物与出卖人所有的房屋密切混合,不可分割,这在民法上叫作添附。 我国的添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总则》中都没有规定,添附制度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 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 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 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 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何谓不能拆除?有装修经验的人都知道,客观上装修是可以拆除 的,只是可能会损坏墙、地面,这种具有破坏性的拆除依照司法解释 本义来说不属于“能够拆除”的范畴。
补偿金额如何认定?本案中买受人的装修损失是因为自己的违约 行为造成的,如果要求出卖人对添附的价值作出全额补偿等于强迫买 受人购买违约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这对无过错的守约方来说显然是 不公平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出卖人向买受人补偿装修损失2万元。 这种补偿不以双方的过错为基础,因为这远不足以弥补买受方的全部 损失,而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适当补偿。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添附制度 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 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 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 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案如果适用新 法规定,将产生如下不同:新法不以财产所有人同意为前提,无须考 虑出卖人是否同意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新法规定充分发挥物的效 用原则,在拆与不拆之间当然是维持现状更能发挥物的效用;虽然出 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因确定装饰装修物归房屋所有 权人所有对买受人造成了损害,所以出卖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添附的规定更为符合实际,理解上 更为明确。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邹吟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