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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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5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上诉人):李某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日,李某入职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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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有如下约定:“2.1甲、乙双方就合同期限选择下列A 类确定。A. 有 固 定期限合同: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其中试 用期(或见习期)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2.2本合同试用期结束前,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 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转正事宜;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有关录 用条件或具有本合同第10.2.5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10.2.2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最 后工作日期,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10.2.5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 退工手续:(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李某的工资调整 审批表载明:填表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调整种类为转正,见习期与转正后 执行不同工资标准(金额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终止。
李某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为由 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 5月1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 一、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于2014年8月1 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某2015 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167元;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支 付李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4870元;四、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某终止劳 动合同的补偿金43399.5元;五、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见习期而非试用期,不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李某辩称,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见习期实为试用期,存在违法超过法定期限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二审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述见习期间对劳动者能力进行考核,考核 合格即予以转正。
【案件焦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53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见习期一年,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见习期,并不能将见习期解释、引申为试 用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于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 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43399.5元;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须支付李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4870元;
四 、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须支付李某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 间工资差额11676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 一,从合同文本来看,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或见习期)”,虽划掉 了“试用期”,但其他条款中多处约定了试用期,且并未划掉相应条款,故劳 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亦适用于合同双方。其二,从制度功能来看,本案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适用试用期或见习期,可以证明二者具有相互的可替代性。 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述见习期具有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功能,且见习期工资标准 低于转正工资标准,以上权利义务亦具备试用期的特点。其三,从法律沿革来 看,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统一分配就业体制的产物;而企业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不再符合适用见习期的条件。其四,根 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应当符合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见习期 等方式违反该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降低相应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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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见习期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试用期。现双方约定见习期一年,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
二 、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第四项;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违法约定试用期 赔偿金24870元;
四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2015年2月1日 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1676元。
【法官后语】
一、见习期、试用期的共性和区别
见习期主要是指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 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其功能是对新入职应届毕 业生试行业务、考察考核,该功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 用期功能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优先适用有关事业单位的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才适用该法。故事业单 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仍可适用见习期制度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既不具备见习基地资格,也不 是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符合该法的规定,该法未规 定见习期,而是对试用期设定了明确规则。
综上,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现阶段,见习期适用于人事关系;试用期则适用于劳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55

动关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 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根据 劳动合同期间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上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是工资标准不同。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工资应不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由相关人事关系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所规定; 试用期工资可由双方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解除规则不同。对于见习期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 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作出辞退处理。对于试用期而言,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 、根据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认定“见习期”的性质和效力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层面,试用期和见习 期本身具有类似的功能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该法的规定。该法虽并未明确禁止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试用期以外的见习期、熟练期等期间,但该法具有为劳 动者设立劳动基准的立法价值,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基准,作出免除用人单 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规则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约定 见习期等方式,降低以上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认定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