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彤诉刘某水房屋买卖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彤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水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7日,案外人刘某辉向开发商购买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 滨湖二里×× 号房屋(房产价格为13265206元)及禹洲·尊海一期地下室 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1×4号车位(价格各为50万元)。2015年10月 26日,因刘某水与案外人刘某城、刘某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湖 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 调解书,刘某辉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禹洲尊海别墅一 栋,作价650万元,该小区内车位两处,作价100万元,抵偿给刘某水 或者其指定的受让方。2017年3月14日,刘某水与李某彤签订《房产买 卖协议》, 将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屋和1×3车位、1×4
车位出售给李某彤,购房定金为100万元。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 了款项支付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时间等。李某彤已支付购房定金100万 元。
2017年6月14日,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产登记至 合同业主刘某辉名下,房产登记手续由刘某水办理。刘某水支付契税 197093.38元及其他税费346666.67元。
2017年7月4日,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产登记至刘 某水名下,房产登记手续由刘某水办理,刘某水支付契税92857.15 元。
截至2018年12月,厦门市海沧区禹洲·尊海一期地下室地下一层第 1×3号车位、1×4号车位登记合同业主为刘某辉,现仍处于被法院查封 状态,未办理产权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经查,该房产 系通过法院裁定取得,不属于厦国土房〔2017〕1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的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房产。
李某彤支付定金10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其以刘某水办 理的产权证不符合一手产权约定,以及厦门市海沧区禹洲·尊海一期地 下室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 1×4号车位处于被查封状态不能过户为 由,认为刘某水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
【案件焦点】
别墅与独立产权车位整体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如车位无法过 户,卖方是否构成整个房产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房产买卖的标的 为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产及厦门市海沧区禹洲·尊海一期地下 室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1×4号车位。两个车位超过合同约定的一手 产权办理期限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至李某彤名 下,刘某水已构成违约。但是,鉴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产 及两个车位,为独立的产权登记,车位与房产在功能和地理位置上为 独立的空间,车位的使用和交易过户均与房产的使用和交易无涉,车 位在价值上占总标的价值不足10%,刘某水对车位交易部分的违约不 影响房产交易部分合同目的的实现,仅以两个车位的过户登记不能办 理而主张刘某水对整个《房产买卖协议》构成根本违约有失公平,依 据不足。法院仅认定刘某水对车位的买卖存在根本违约,对别墅的买 卖不构成根本违约。
李某彤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一手产权”理解缺乏合同依 据,也不符合一般理解。李某彤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关于厦门市海 沧区滨湖二里×× 号房产的部分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认 定两个车位的买卖协议内容解除,支持车位部分的定金予以双倍返 还。
李某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个车位与房屋并 非联体、不可分割,而该小区内的二个车位是分别独立的产权登记, 李某彤主张案涉房产与车位是完整的、不可分的标的物,不符合客观 事实。至于别墅是否有必要配套车位,则属于居住之外更高的要求, 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所谓“一手产权”是指购房者直接向开发商购买
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李某彤明知刘某水并非开发商,且李 某彤也称其是向刘某水购买房产及车位,但却要求案涉房屋应为“一手 产权”,不符合事实,双方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李某彤对“一手房 产”理解存在偏差。
综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违约方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构成根本违 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 为支付合同价款,主要合同目的则为从卖方处取得房产所有权。卖方 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房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房产的所 有权变更采登记生效主义,房产是否能办理过户登记就成为房产买卖 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接影响买方取 得房屋所有权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将一栋别墅与两个车位作为整体标的 出售。卖方因两个车位被法院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车位的产权过户登 记,对买方构成违约。别墅产权过户登记的履行部分不受影响。
本案争议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房产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别墅与 两个车位”的关系认定。
首先,“ 一物”还是“多物”。别墅作为特殊的房产形式,很多情况 下与车位是一体的,车位是别墅的一部分,但此种情况下的车位一般 不会有与别墅产权证独立的产权证。经过调查,本案是有独立产权的
车位,不在别墅内部,二者在地理位置上属小区的不同区域,车位的 使用功能与别墅的使用功能不影响。因此,本案的车位与别墅应属于 合同法规定的数物并存的房产买卖合同。
其次,一物与他物分离或分割时,价值或功能是否显受损害。本 案的别墅和两个车位虽一同出售,但各自有独立的产权登记,车位的 使用和交易过户均与房产的使用和交易无涉,车位在价值上占总标的 价值不足10%,两个独立车位与别墅分离,对别墅房产的价值或功能 影响甚微。
因此,本案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数物并存的买卖合同, 在车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时,该车位与别墅分离也未使别墅价值受 损,故买方仅得以主张车位买卖部分的解除,而不能主张别墅部分的 房产买卖合同也一同解除。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黄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