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40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欧阳某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某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晚,欧阳某某在用腿阻止分别由欧阳某某及刘某某饲养 的两只宠物狗撕咬、争斗的过程中,腿被狗咬伤。事故发生时欧阳某某与刘某 某均未牵狗绳,刘某某未在现场。
【案件焦点】
刘某某否认其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欧阳某某,并认为欧阳某某未提交证据 证明其被刘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侵权责 任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虽辩称欧阳某某未提 交证据证明其系被刘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但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29
两狗撕咬、争斗,欧阳某某腿被狗咬伤属实。事故发生时,刘某某饲养的宠物 狗未牵狗绳,且刘某某未就近管理,欧阳某某受伤与两狗撕咬、争斗存在因果 关系,刘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欧阳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亦未牵狗绳,且 在两狗争斗过程中,用腿阻拦,对其自身损伤亦存在过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 程度,对欧阳某某及刘某某的责任划分比例为50%及50%。对欧阳某某的合理 损失,确认为690元(医疗费590元+交通费100元),按照责任划分比例,刘 某某应赔偿欧阳某某345元。对欧阳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欧阳某某损失345元;
二、驳回欧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某对一审法院认定欧阳某某是被事发当时两只狗咬伤有异议,对原判认定 其他事实未提出异议。欧阳某某对原判认定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 针对刘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某应否承担 本案赔偿责任。欧阳某某、刘某某两人所饲养的狗于2022年3月11日晚发生争 斗属实,欧阳某某于当晚注射了狂犬疫苗,于次日报警,证人也证实了事发经过, 因此,欧阳某某当时被狗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事发当时,欧阳某某、刘某某均 未牵狗绳,欧阳某某用腿踢狗,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存在的上述过错,判令双方对 本案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本案损失发生在双方所饲养的狗发 生争斗过程中,即使不是刘某某饲养的狗咬伤欧阳某某,刘某某也存在过错, 故刘某某以无法证实是其所饲养的狗咬伤欧阳某某为由,要求不予承担本案责 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刘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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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合理认定能够保障受害 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且能够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成立及范围的确定进行限定以 保障行为自由。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 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 果关系,是指侵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作用力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前 者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后者决定承担责任的形式及责任划分比例的 问题。
审判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存在某些特定类型或特别情况下的侵权纠纷 案件受害人客观无法或者很难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情形,从保护受害人 (弱者)的角度出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认定规则以 及进行相应举证责任分配。即在受害人处于弱势,客观无法举证证明因果关系 要件的时候,只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 不存在过错。特定类型的案件一般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等 受害人与行为人基于资源不对等、获取信息资料困难等受害人客观处于举证弱 势地位的案件,特定情况下的案件一般为事发突然、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 等特定情况下导致受害人无法或很难提供直接证据的案件。合理适用高度盖然 性的认定规则以及迸行相应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保护 受害者,实现公平正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的适用应当审慎进行。盖然 性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差异,对高度盖然性规则的运用应当以现有法律为依 据、按照法律原则的指导,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逻辑推理、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综合适用。如果过度扩大适用范围,可能导致损害相 对方的合法权益,限制行为自由。第二,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应当要结合实 践中的其他认定标准,予以综合适用。此处主要指的是,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 一般并非独立适用,仍然要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作用力大小等认定标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31
准,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范围的认定。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第一,关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问题,应当适用高度 盖然性认定规则。审理中,欧阳某某提交的证据为受伤次日的报警记录(内容 为其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记录及医疗费票据(受伤当晚即注射了第一 针试剂)、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证人陈述在远处看见两狗撕咬、争斗,后一 名女子将其中一条狗抱走,欧阳某某告知证人其被狗咬伤)。根据当事人的庭 审陈述,双方确认现场环境为夜晚的蜂巢快递柜旁边,现场没有监控、没有人 员。刘某某虽否认两狗曾存在撕咬、争斗的事实,并否认其饲养的宠物狗将欧 阳某某咬伤,但其承认在现场将宠物狗抱走。本案中,当时的现场环境及客观 情况导致欧阳某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但根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 符合逻辑及一般生活常理,已经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另外,关于欧阳某某受伤是否系被刘某某饲养的狗咬伤,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 定。因为欧阳某某系在阻止两狗争斗的过程中受伤,无论是被两只狗中的哪只 咬伤均应认定受伤事实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刘某某带其宠物狗在外 部环境活动时按照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系上狗绳,两狗发生争斗时即可通过牵 引狗绳的方式及时阻止,欧阳某某可能就不会因此受伤。第二,关于责任范围 因果关系的问题,也应当结合高度盖然性认定规则,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 程度、现场环境、作用力大小等因素。刘某某带其饲养的宠物狗在外部环境中 活动未牵狗绳,放任宠物狗自由行动且未就近管理,存在过错。欧阳某某同样 未牵狗绳,且用腿阻拦在两只正处于争斗过程中的宠物狗,人为增大了被狗咬 伤、抓伤的风险,亦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欧阳某某与刘某某的责 任划分比例确认为50%与50%,合法合理。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谢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