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电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6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电商公司
第三人:航空公司
【基本案情】
电商公司为某电商平台的开办主体,原告王某系该平台用户。2018年12 月至2019年1月,原告将其于航空公司旅客账户中积累的里程兑换为VISA卡 (一种虚拟信用卡)余额,并于兑换当日使用上述余额在某电商平台商城购买 了1515元礼品卡。后由于电商公司经营策略变化,该网站无王某可购商品, 2019年8月20日,王某申请将礼品卡中的1515元退款至其另一张银行卡中, 电商公司同意了该申请。但在退款过程中,因不明原因导致向该银行卡退款失
23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败,随后,该款项返还至王某在该电商平台的余额账户,后又从该余额账户退 还至王某的 VISA卡。由于VISA卡为短期虚拟卡,在购买礼品卡后,已失效无 法使用。王某认为电商公司擅自改变退款渠道的做法导致其损失礼品卡余额, 应当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将其在航空公司旅客账户中积累的里程兑换为VISA 卡余额,并在电商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1515元礼品卡。在王某申请 退款后,该款项并未退至王某指定的银行卡中,而是退回至涉案电子商务平台 余额账户。同日,王某收到电商公司发送的短信:“您的1515.00元提现申请失 败,款项已转入您的余额账户,您可用于购买国内商品,或重新申请提现。” 该电商平台网页截图显示申请退款失败后,其会在1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退至余 额账户中。王某的VISA卡账单明细并未见有相应退款;其提供的旅客账户的 交易记录亦未见有退回的里程。航空公司网站显示,当退款回到VISA卡时, 会以里程的形式返回旅客账户中,但并不能阻止里程失效。
【案件焦点】
1. 电商公司将礼品卡退款至原告VISA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如果构 成违约,被告应当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1.电商公司将礼品卡退回原告VISA卡的行 为构成违约。原告使用其在航空公司积累的里程所兑换的虚拟余额在被告处兑 换礼券,该礼券可用于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系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被告网站公示内容,礼品卡账户余额可以申请退款 到银行卡,如果退款失败,被告会在1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退至电子商务平台 余额账户。2019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要求将礼品卡中
十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37
金额退回至其银行卡中,被告同意其申请,应按照约定方式退款,即使非因 被告原因导致退款失败,其亦应当按照网站公示的内容,将余额退至原告某 某电商平台账户,由原告决定是否继续退款以及是否采用其他退款方式,而 非直接退回原告VISA 卡账户,被告直接将礼品卡余额退回原告VISA 卡账户 的行为构成违约。
2.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VISA卡账户并未显示收到退款, 航空公司旅客账户亦未收到退回的里程数。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因被告的 违约行为导致其就价值1515元礼品卡产生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 张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电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51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法官后语】
1.线上交易退款不当的赔偿责任
相比于线下的实体交易,线上买卖合同的退款途径更加复杂和多元,不同 的退款方式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市场主 体应当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方式进行退款。违约退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电 商公司约定的退款方式是将商城礼券中的余额退款至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电 商公司在退款失败后,应当告知王某相关情况,由王某决定是否继续退款以及 是否采用其他退款方式。电商平台对于兑换礼券具有时效性一节应当非常清楚, 对于其改变退款途径可能导致相关产品失效应当具有预期,其擅自改变退款途 径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到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 条,被告电商平台需要赔偿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23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沿袭了上述规定。
相比于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渠道和对线上交易过 程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平台等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原 则,将可能的退款路径全面、明确地标示出来,提请消费者注意,帮助消费者 在充分了解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关于是否退款以及通过何种路径退款的选择。 在本案中,被告电商公司曾在抗辩时主张《礼品卡章程》中规定该公司会把退 卡金额退还至购卡时付款的原账户。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使不考虑格式条 款效力的问题,本案情形为双方在实际网页操作中,用户提出申请,电商平台 表示同意,此时,双方直接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订立了新的合同内容,而不再受 格式条款内容的约束。电商公司就应当按照实际约定的内容履行,而不能用格 式条款约定进行抗辩。
2.虚拟余额兑换礼券的价值认定
近年来,航空公司以里程兑换虚拟余额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的商业模式逐渐 增加,也常常会有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以礼品券等虚拟财产购买商品的消费模式, 因兑换虚拟余额和礼券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果虚拟礼券因为一方违约 或侵权而损失,如何认定损失的礼券金额,从而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较为复杂 的问题。一方面,虚拟礼券的存在需要依赖于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获取与使 用也需要满足网络平台约定的条件;并且虚拟礼券常常通过无偿赠与或附条件 的兑换得到,消费者并未付出相对应的实际价款,不能直接相当于等额的货币。 另一方面,虚拟礼券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平台与订立买 卖合同时会对虚拟礼券能够产生的利益有所预期,从而影响其选择,因此此种 预期利益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应当受到保护。
在本案中,虚拟余额兑换礼品券的价值认定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标准:第一, 里程兑换价值。涉案礼品券是王某使用其在第三人航空公司的旅客账户中积累的 里程兑换而得,根据原告提供的兑换记录,32564英里对应的虚拟余额为1515元。 第二,标注价值。根据标注,该礼品券可以兑换商品的价值为1515元。故,法院 按照该价值确定电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价值。
十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39
不过,本案判决电商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原因在于该公司在退款过程 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不意味着用户都可以按照标注金额要求电商平台将礼券变 现后返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虚拟财产的使用规则、兑换方式、退款方式,或者 擅自变更上述约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电子礼券 的销售方,被告电商公司所掌握的关于礼券使用、兑换、退回方式的信息与原 告并不对称,应当诚信经营,保证礼品卡持有者能够取得全面、准确的信息,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刘书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