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诉纺织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24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化工公司
被告(上诉人):纺织公司、杨某某
【基本案情】
化工公司与纺织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日、9月14日、10月20日、 2022年1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向化工公司购买翠兰G266%、 黑WNN、藏 青L-3G 、活性红BES、活性翠蓝G266%、活性黑WNN、活性黄 3RSN150%、活性藏青L-3G 、 活性红F-2B 、 活性蓝M-2GE 、活性艳蓝KNR 等纺织染料,合同价分别为53575元、63637.5元、105000元、146000元,交 货日期分别为2021年8月15日、9月20日、11月10日、2022年2月28日。 货款结算为月结60天。如逾期支付,纺织公司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六 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11 月27日的《账目核对单》显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纺织公司尚欠化工 公司货款127412.5元,杨某某在货款担保人一栏签名。截至2022年2月22 日,纺织公司尚欠货款148762.5元。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七、买卖合同的证据与时效 171
另查明,在原告化工公司诉被告纺织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 案原告提交的《账目核对单》格式、盖章及签名均与本案《账目核对单》 一 致。该案中,杨某某对其在《账目核对单》上的签名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仅 抗辩系受欺诈而在《账目核对单》上签名。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已发生法律 效力。
【案件焦点】
杨某某应否对纺织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 《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 效。纺织公司拖欠化工公司货款148762.5元的事实,有对账单为证,法院予以 确认。现化工公司诉请纺织公司支付货款148762.5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 持。对于被告杨某某的保证责任问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 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在货款127412.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 告杨某某辩称没有给本案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 院不予采信。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 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纺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化工公司 货款148762.5元及违约金(以1487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二、被告杨某某对第一项判项确定被告纺织公司的债务在127412.5元范围 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被告纺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化工公司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7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费11901元;
四 、驳回原告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纺织公司、杨某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021年11月27日《账目核 对单》杨某某在“货款担保人”处签名,杨某某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并向法院 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由于杨某某在原告化工公司诉被告纺织公司、杨某某买 卖合同纠纷案所作抗辩,对于该案中与本案列有相同杨某某签名的《账目核对 单》,杨某某并未否认签名真实性,仅抗辩系受欺诈所签。因此,对于形式及 签名一致的两份《账目核对单》,杨某某对其签名真实性作出相反的陈述,缺 乏诉讼诚信,规避案件事实意图明显。因前案判决已生效,法院对杨某某否认 其在案涉2021年11月27日《账目核对单》上签名真实性的抗辩不予采信。对 杨某某二审提出的笔迹鉴定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演变经历了几个有差异性的阶段,从神示证据阶段到以 人的证据为主的自由证明阶段、法定证据制度阶段,再到依靠审判人员自身知 识、认知以及经验来进行评判的自由心证制度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 许多传统的事实和情形都带去了很多挑战,使得在审判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已经 无法再用所谓的“人类普遍认识”去解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科技的出现和 发展也大大扩宽了我们认识和了解社会的道路和角度,司法鉴定者的出现也很 好地弥补了审判人员在专业技术知识上认识能力的不足。笔迹鉴定是不依赖案 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而以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依据所作 出的专业意见,有着其自身所独特的功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 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七、买卖合同的证据与时效
173
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 法解释的概念,同时指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即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仅是鉴定 人的意见。法官不能消极机械依赖鉴定意见,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对鉴定意见 予以分析审查,在案件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应严 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对可以查明的事实,依法 不予委托鉴定。本案中,杨某某在前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所作抗辩,对于该案 中与本案列有相同杨某某签名的《账目核对单》,杨某某并未否认签名真实性, 仅抗辩系受欺诈所签。因此,对于形式及签名一致的两份《账目核对单》,杨 某某对其签名真实性作出相反的陈述,缺乏诉讼诚信,规避案件事实意图明显。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杨某某在保证人一栏上的签名确系其亲笔签名,对其 提出的笔迹鉴定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二审法官不依赖笔迹鉴定,在没有司法 鉴定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对笔迹真伪进行认定,既节约了 司法资源,也是积极履行审判权的表现。
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刘骏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