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公司诉机械制造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终38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机床公司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机械制造公司
【基本案情】
机床公司(出卖人)与机械制造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机械制造公司购买机床公司的管螺纹数控机床,合同附有《数控管螺纹车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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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检验标准为供方出厂检验标准。机械制造公司收到 涉案机床后,联系机床公司派人调试,并在此后两次要求将设备运回机床公司进 行维修和改造。本案中,机床公司起诉主张涉案设备两次返厂系机械制造公司要 求改装,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改装费并承担运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涉 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案件焦点】
机床公司提供的涉案管螺纹数控机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 同》对定做的数控管螺纹车床的验收标准约定为:供方出厂检验标准。该约定合 法有效,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故应以出厂合格证明书中记录的精度标准判断 涉案机床质量是否合格。经当事人申请,对机床的主轴刚性问题、X 轴丝杆不能 控制所加工产品的内孔和外圆的尺寸问题、Z 轴丝杆不能控制所加工产品的长度 和深度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采用数控机床通用标准即GB/T16462.4-2007 中 的精度作为评判本案机床精度是否合格的标准,但是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应以 双方约定的合格证明书中记录的精度标准判断。庭审中,鉴定人认可其检测数值 符合合格证中的标准,因此,鉴定意见无法证明涉案机床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机 械制造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机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机械制造公司 以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 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机械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机床公司运费4000元及改 装费500元;
二 、驳回机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驳回机械制造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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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机械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虽然约定验收 标准为“供方出厂检验标准”,但对于适用何种标准并未约定。《数控管螺纹车 床产品简介及技术协议》载明涉案车床可作为普通数控车床使用,故涉案设备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基于该设备可作为普通数控车床使用 的约定,涉案车床应当符合普通数控车床国家标准。其次,被上诉人主张其向 上诉人出具的《数控管螺纹车床精度检验记录单》、车床合格证记载有设备的 质量参数即重复定位精度,但该合格证、检验记录单系被上诉人单方出具,出 具时间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且该检验记录单中就争议的质量参数仅记载了 “重复定位精度”一项内容,上诉人对该检验记录单不予认可,该单据上的数 值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设备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供方 出厂检验标准的依据。最后,为查明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向一 审法院申请对涉案设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机床2轴和X 轴 存在双向定位精度、单向重复定位精度、反向差值、单向系统定位偏差均不符 合相关标准要求。(2)涉案机床加工精度偏低。(3)未发现涉案机床主轴刚性 不足的质量问题。虽然鉴定意见中“重复定位精度”实际检测数值符合被上诉 人出具的检验记录单记载的数值,但达不到鉴定机构适用的普通数控机床通用 国家标准。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称鉴定适用的国家标准错误,鉴定机 构针对被上诉人的异议进行了函复并且鉴定人在一审出庭,鉴定机构确认鉴定 适用普通数控机床通用的国家标准正确,即涉案设备应当以鉴定中适用的普通 数控机床国家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故本案应当采信鉴定意见,一审未
予采信鉴定意见1、2项错误。另外,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2020年8月26日上 诉人方人员朱某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通话录音中,张某明确承诺设备 精度问题解决不了保证退货。该录音能够对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予以佐证。 综上,应当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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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 二 、机械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机床公司运费4000元;
三 、解除机床公司与机械制造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工业品买 卖合同》;
四 、机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机械制造公司购货款332000元 并支付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以3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货款实际付 清之日止);
五 、机械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机床公司涉案机床;
六、驳回机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机械制造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产品出现在市场 中。虽然我国针对很多产品的质量要求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对于这些 科技创新产品统一质量标准的制定明显还存在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当事人买卖科技创新产品,但双方对产品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此时也没有 出台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双方就产品质量发生争议,认定产品是 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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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履行。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在合同对质量要求无约定或约定不 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但是对于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如何确定,需要综合案件 情况进行考量。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涉案产品为管螺纹数控机床,系在 普通数控机床基础上通过将管螺纹技术与数字化创新结合得到的科技创新产品, 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管螺纹数控机床的目的是制造精准度更高的管螺 纹产品。在案涉合同签订时该类管螺纹数控机床适用的国家质量标准并未施行, 是其滞后性的体现,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模糊的“供方 出厂检验标准”,并不明确。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管螺纹数控机床是普通数 控机床的创新产品,其在质量方面不仅要满足管螺纹数控科技的升级要求,达 到更高精度的标准,更要体现其本身作为机床产品的最普通、最基础的通用质 量要求,另外机床公司提供的产品协议及技术协议中也明确载明了该管螺纹数 控机床可作为普通数控机床使用。因此,在本案中对于管螺纹数控机床的“通 常标准”的理解就应当是其要符合普通数控机床的国家标准,故涉案管螺纹数 控机床经鉴定参数不符合普通数控机床国家标准,应当认定其质量不合格,作 为生产者的机床公司就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在我国大力提倡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自主 研发进行产品创新。而科技创新产品是在原有产品基础上进行的科技研发,如本 案的管螺纹数控机床,就是将管螺纹机床与现行数控技术结合所产生的创新产品。 该类科技创新产品是基于原有的基础类产品的升级更新,虽然可能在产品流通一 段时间后国家才会出台相应的统一质量标准,但科技创新产品作为升级产品,不 能因为“升级创新”而丧失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质量要求,即升级产品也应当具 备其基础产品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在该标准上有更高的科技要求。这就要求科技 创新产品最起码要达到其基础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若科技创新 产品不符合其基础产品的普通通用标准,则宜认定其存在质量问题。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振平 刘立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