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无法办理特殊证照情形下的损失承担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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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综合门诊诉天津某酒店、天津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63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综合门诊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某酒店、天津某公司 第三人:健康管理公司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系天津市河西区某房产所有权人。2020年1月1日,天津某公 司将该房屋委托其下设分公司天津某酒店用于经营酒店和对外出租。2011年8 月,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天津某公司对于该房产的改扩建工程。2022年2月7 日,天津某公司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3月,综合门诊与天津某酒店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津某酒店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房产的六楼部 分区域出租给综合门诊作为商业使用;综合门诊承租该房屋用于医疗及健康管 理服务,公司服务项目包括心电图检查、非线性功能检测、妇科检查、基因检 测、慢病调理、物理调理、用药指导等;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 2026年4月14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若综合门诊需依该房屋作为经营场 所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而需要天津某酒店协助时,天津某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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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综合门诊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由天津某酒店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情况说明,供工 商管理等部门参考及审核。2021年3月10日,综合门诊取得营业执照,获得 法人主体资格。2021年4月至起诉前,综合门诊未能成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2021年9月,综合门诊以天津某酒店无法提交合法产权证明导致其无法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无法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造成的运营损失。
【案件焦点】
租赁房屋无法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情形下的损失由何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门诊与天津某酒店于2021年3月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综合门诊为办理营业执照等 证照的主体,天津某酒店需要为其办理证照提供协助义务。《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综合门诊承租涉诉房屋用于经营医疗机构。而实际上涉诉房屋所处的位置 不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综合门诊如将涉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 则无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综合门诊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具有经营健 康咨询、保健、医疗科技企业的经历,对上述问题应当知悉。结合本案双方陈 述、举证情况无法证明综合门诊在投入运营资金前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应承 担因其经营决策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被告天津某酒店作为出租人,其在房屋租 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为承租人提供质量合格、设施完好的房屋,并为承租人 使用房屋提供便利、协助。本案中,被告天津某酒店已履行了涉诉房屋交付义 务以及办理证照的协助义务。综上所述,综合门诊所提要求赔偿运营损失的诉 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综合门诊的诉讼请求。
综合门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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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酒店已经提供质量合格、设 施完好的房屋,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此外,综合门诊未提供相应行政审批部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证明其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系因案涉房屋不具备产 权证书所导致。故其要求天津某酒店、天津某公司赔偿运营损失的主张不能 成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 活动的有效证明。由于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需要单独的清理区 域、运输路线、转运出口等原因,因此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经营场所的 地理位置、所在楼层、出入口均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同理,食品经营许可 证等特殊证照对于经营场所的审核要求也要远远高于营业执照等普通证照。因 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符合经营其他行业机构的房屋并不具备办理特 殊证照的条件。但由于相关知识、信息具有一定专业性,许多房屋出租人、承 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对此类信息往往了解不多且法律风险预判不足,导 致承租人在签约后无法成功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无法正常经营从而造成财产损 失。出租人、承租人因损失的承担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乃至成讼。面对此类案件, 如何平衡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如何确定因无法办理特殊证照导致的损失承
担主体是主审法官需要考虑、解决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 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 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 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质量合格、设施 完好的房屋,并为承租人使用房屋提供便利、协助。如出租人未充分履行其法 定、约定义务从而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则需要对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然而, 如承租人、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对相关特殊证照的办理要求进行了初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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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且对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作出预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 房屋应具备办理相关特殊证照的条件,并将提供符合办理特殊证照条件的房屋 作为出租人的义务,则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如承租 人可以举证证明出租人曾对其作出过类似承诺,亦可判决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 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上述问题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出租人依约履行 了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证照的义务,因此想要确定承租人损失的承担主体就需 要进一步分析以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前对相关信息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承租 人作为证照办理主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该提前了解其从事行业的各 项准入要求,特别是相关特殊证照的办理要求、审批标准,并在投入大量运营 资金前做好调研工作,充分了解租赁房屋能否用于经营相关机构的前提下作出 理性、科学的经营决策。但在本案中,综合门诊在房屋交付后乃至与出租人产 生纠纷后,对租赁房屋无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原因仍不知其详, 可以证明其对于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第三,出租人、承租人对于相关特殊证照审核标准的知晓程度或应当知晓 程度。主审法官既要从出租人、承租人法律地位的角度分析双方履约情况,还 要对出租人、承租人认知能力进行比较,才能够更为合理的确定损失承担主体。 结合本案案情,综合门诊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具有经营健康咨询、保健、医 疗科技企业的经历,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应当知悉。被告天津某 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酒店、餐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现有证 据也无法证明其此前具有将房屋出租给医疗机构的经历,如要求其在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前,对于承租人需要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标准、流程全 部知悉,且对承租人作出事前提示,该要求未免过于严苛。通过比较不难发现, 综合门诊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标准的认知能力或应当具备的认知能力 均高于天津某酒店。承租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情况下未能成功办理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其应对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三方面分析,无法认定天津某酒店对综合门诊运营损失的产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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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错,综合门诊应承担因自身经营决策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在 审判中运用上述裁判思路不仅要做到“定分”,即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还要争取做到“止争”,引导、规范本 案当事人,以及其他房屋租赁合同主体未来的投资、经营等商业行为,从而尽 可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大量出现。
编写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喻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