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拍卖公司、开发公司拍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40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某
被告(上诉人):拍卖公司、开发公司 第三人(上诉人):杨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3日,开发公司就31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项目(包括本案讼 争的房屋)五年租赁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网络竞价公告,载明代理机构为 拍卖公司,报名时间为2021年6月4日,竞价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等。
2021年6月4日,拍卖公司(甲方)分别与郑某某、杨某某(讼争房屋原
十、拍卖合同纠纷 87
承租人)(乙方)签订《竞价协议书》。两份《竞价协议书》均约定:甲方受 开发公司委托,定于2021年6月10日9:30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竞价系统 采用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举行31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包括讼争房屋)五年 租赁权竞价会。第五条约定:乙方参加标的竞价应缴纳标的相应的竞价保证金 70000元;竞价保证金应在2021年6月4日16:30时前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竞 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第七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有权中止、 终结竞价活动或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宣布结果为无效:(1)系统服务器所处互联 网络或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2)系统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的;(3) 其他甲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竞价活动中止、终结或竞价结 果为无效的,甲方可择期按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竞价,相关事宜 将另行通知各竞价人。同日,郑某某、杨某某分别向拍卖公司支付竞价保证金 70000元,竞价标的均为讼争房屋。
2021年6月10日,拍卖公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讼争房屋竞价时, 郑某某以7370元/月竞得。杨某某因竞价系统显示“保证金余额不足,无法参 加竞价会”而未能参与竞价。
杨某某将上述情况微信通知拍卖公司,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开发公司、 拍卖公司发送《关于对竞价会提出异议的函》,载明杨某某在16:35时打开竞 价系统,系统显示“保证金余额不足,无法参加竞价会”,拍卖公司工作人员 告知杨某某保证金已缴纳到位,但是系统却反复显示余额不足,造成杨某某失 去竞价资格。以上情况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求重新竞价。
2021年6月11日,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发送《关于竞价标的重新组织竞 价的说明函》,载明由于系统录入有问题,杨某某保证金未能反映在该场竞价 会内,导致杨某某无法出价。建议该标的此次报价作废,择期重新组织竞价。 2021年6月11日,开发公司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关于申请重新竞价 的函》,申请该中心对讼争房屋在6月11日16:30重新配置组织竞价予以 批准。
2021年6月11日15:39时,拍卖公司微信通知郑某某,该公司组织讼争
8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房屋在6月11日16:30于公共资源网重新竞价,请郑某某准时参加。郑某某 微信回复称其6月10日已中标,不同意重新竞价。除微信通知外,拍卖公司还 以电话通知郑某某上述重新竞价事宜,郑某某亦表示不同意。
2021年6月11日15:43时,拍卖公司微信通知杨某某,该公司组织讼争 房屋在6月11日16:30于公共资源网重新竞价,请杨某某准时参加。杨某某 知悉并同意。
2021年6月11日,拍卖公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讼争房屋重新竞 价时,杨某某以7370元/月竞得。郑某某拒绝参与竞价。
2021年6月11日,拍卖公司与开发公司、杨某某签订《成交结果确认 书》,确认杨某某以7370元/月竞得标的。
2021年7月5日,开发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 赁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讼争房屋出租给杨某某,租赁期5年,自2021年 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7370元,第二年起每月租 金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5%。
2021年9月8日,拍卖公司退还郑某某竞价保证金70000元。
【案件焦点】
1.竞买人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竞价,拍卖人是否有权宣布 竞价结果无效;2.再次拍卖通知程序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分别与郑某某、杨某 某签订《竞价协议书》。杨某某依约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因竞价系统显示“保 证金余额不足,无法参加竞价会”而未能参与第一次竞价,根据《竞价协议 书》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杨某某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竞价, 拍卖公司有权宣布第一次竞价结果无效,并可择期重新竞价。但重新竞价时, 拍卖公司仅以电话和微信方式通知郑某某、杨某某重新竞价的时间,且通知时 间距竞价时间不足1小时,拍卖公司在郑某某对重新竞价有异议且明确表示拒
十、拍卖合同纠纷 89
绝重新竞价的情况下,未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其组织的第二次竞价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拍卖人应 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 发布”的规定。郑某某诉请撤销第二次竞价后形成的《成交结果确认书》及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予以支持。郑某某其余请求不予 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拍卖公司与开发公司、杨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成交 结果确认书》;
二 、撤销开发公司与杨某某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厦门市直管非住宅 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
三、驳回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某、拍卖公司、开发公司、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价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 定系统服务器所处互联网络或中心网络出现故障或系统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 现故障的,主持人有权中止、终结竞价活动或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宣布结果为无 效。杨某某于2021年6月4日11点47分37秒报名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因竞价 系统显示“保证金余额不足,无法参加竞价会”而未能参与第一次竞价,在案 无证据表明上述系统问题系郑某某主张的拍卖公司未及时将杨某某的保证金录 入系统所致。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竞价并无 不当。杨某某对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异议后,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发送 函件,建议讼争房屋租赁权此次报价作废,择期重新组织竞价。开发公司向厦 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函件,申请讼争房屋重新配置组织竞价,并获批。 郑某某主张拍卖公司无权宣布第一次竞价无效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郑某某请 求拍卖公司与其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开发公司与其签订《厦门市直管非
9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缺乏充分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各方当事人二审确认法律未规定同一场竞价会的部分标的重新竞价应当遵 循的程序。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讼争房屋租赁权重新竞价程序应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予以认定。拍卖公司与郑某某、杨某某分别签订的《竞价协议书》 第七条第二款均约定竞价活动中止、终止或竞价结果无效的,拍卖公司可择期 按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竞价,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各竞价人。讼 争房屋等31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项目五年租赁权已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 布网络竞价公告,竞价人应知晓竞价标的具体情况。讼争房屋租赁权重新竞价 仅变更竞价时间,拍卖公司按《竞价协议书》的约定通知竞价人郑某某、杨某 某,未再次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不宜认定违反竞价程序。 拍卖公司以微信、电话方式通知郑某某重新竞价相关事宜,以微信方式通知杨 某某重新竞价相关事宜,二人获得参加重新竞价的同等机会,通知时间距竞价 时间不足1小时不足以构成导致竞价人无法参加竞价的程序瑕疵。郑某某主张 拍卖公司只是微信通知郑某某第二次竞价的时间,未告知第一次竞价无效的原 因,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材料体现拍卖公司已告知郑某某因网络问题, 讼争房屋重新组织竞价,并告知若不竞价,视同放弃,且拍卖公司是否告知第 一次竞价无效的原因并非郑某某参加重新竞价的障碍。郑某某得知重新竞价相 关事宜后,未参与重新竞价。杨某某以7370元/月竞得,应认定拍卖公司、开 发公司与杨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成交结果确认书》、开发公司与杨 某某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合 法有效。郑某某以其第一次竞价已以最高价中标为由主张拍卖公司再组织第二 次竞价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郑某某据此请求撤销上述《成交结果确认书》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撤销2021年6月11日《成交结果确认书》、2021年7月5日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有误,予以纠正。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十、拍卖合同纠纷 91
一 、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5616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三项;
二 、驳回郑某某的上诉请求; 三 、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关于拍卖人通知程序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 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 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 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上述条款对发 布拍卖公告的时间、方式及拍卖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但除对网络司法拍卖流 拍后再次拍卖时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作出规定外,并未规定再次拍卖通知的其 他程序。在现行法律对再次拍卖通知程序缺位的情况下,再次拍卖的通知程序 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拍卖人的通知程序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指导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主观 意志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法律未对再次拍卖的通知程 序作出完善规定的情况下,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的合同是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重要依据。
本案讼争房屋等31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项目五年租赁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发布网络竞价公告,竞价标的具体情况已充分披露。杨某某依约缴纳竞价保 证金后,因竞价系统显示“保证金余额不足,无法参加竞价会”而未能参与讼 争房屋的第一次竞价,拍卖公司宣布讼争房屋第一次竞价无效后,组织重新竞 价。拍卖公司与郑某某、杨某某分别签订的《竞价协议书》第七条“特别约定 与网络竞价风险提示”均约定:“竞价活动中止、终结或竞价结果为无效的, 甲方可择期按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竞价,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各
9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竞价人。”拍卖公司在重新竞价时采用微信、电话的方式通知竞价人郑某某、 杨某某,而未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的方式,并未违反《竞 价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故应认定拍卖公司的通 知程序未违反合同约定。
2. 竞买人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
竞买人的知情权包括对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 间及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情况的知晓、了解。竞买人的知情权是 否得到保障应结合首次拍卖程序、再次拍卖程序进行审查。
对本案中,因首次竞价时,讼争房屋的具体情况已经通过厦门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发布网络竞价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郑某某、杨某某应知晓讼争房屋的 相关信息。郑某某、杨某某亦分别与拍卖公司签订《竞价协议书》,参加讼争 房屋租赁权的竞价。在首次竞价已充分披露竞价标的的情况下,重新竞价仅变 更竞价时间,其他事项不变。拍卖公司采用微信、电话的方式通知郑某某、杨 某某重新竞价时间等,虽然通知的时间距竞价时间不足1小时,但并不影响竞 买人的知情权,亦不足以构成导致竞价人无法参加竞价的程序瑕疵,故应认定 竞买人的知情权并未受到侵害。
3. 所有竞买人是否享有平等参与竞买的权利
保障竞买人平等参与竞买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规定 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竞买人平等参与竞买的权利是否 得到保障应从再次拍卖时拍卖人通知方式、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进行审查。
本案拍卖公司向郑某某、杨某某通知重新竞价事宜时,对二人采取的通知 方式一致,通知内容相同,并未区别对待。郑某某、杨某某得知的重新竞价信 息是相同的,二人参加重新竞价的机会也是同等的。拍卖公司的通知行为并未 影响郑某某、杨某某参加重新竞价的同等机会,故二人享有的参与竞买的平等 权利并未被剥夺。在此情况下,任何一人放弃参与竞买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