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李某乙、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 民终117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乙、解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甲育有两子,长子李某、次子李某乙,2003年11月29日,李某甲、 李某、李某乙进行了分家,分家证明上写明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5间及3 间西平房归二儿子李某乙所有。2001年12月25日,李某乙与张某某登记结 婚,后200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2005年 7月15日,李某乙与解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9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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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平谷区房屋正房东边2间归李某乙所有,平谷区正房5 间及偏房4间归解某某所有。经现场勘察,涉案房产有正房共7间(以柱子进 行划分),西偏房共4间。
李某甲将李某乙、解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正房东边2间和偏房4 间中的一间,在分家时并未分给李某乙,属于其个人财产,李某乙无权在与解 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自己或解某某所有。涉案房屋正房西边5间及其余偏房 3间,属于在2003年11月29日分家时李某甲附赡养义务赠与李某乙的财产, 李某乙不赡养父母时,父母有权收回相应房产所有权。李某乙与解某某恶意串 通,以离婚名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李某甲的合法权利, 故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乙与解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中正房东边2间归 李某乙,正房5间及偏房4间归解某某的约定无效。
李某乙辩称,其与解某某为了贷款买楼,所以办理了假离婚手续。由于是 假离婚,所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 意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解某某辩称,其与李某乙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二人办理了离婚手 续,不存在假离婚。二人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正房5间及偏房4间归解 某某所有,是因为孩子归解某某抚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并未损 害李某甲权益。综上,不同意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李某乙与解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甲主张李某乙与解某某之间 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之情形,其提交的微信转账 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对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 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对李某甲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李某甲主张撤销赠 与一节,因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李某甲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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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关于李某乙主张其与解某某系因为买房假离婚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乙与 解某某均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 婚登记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解某某对假离婚的事实不予 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即使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乙有向解某 某转账的事实,但转账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并不能以此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 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故对李某乙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房屋5间(从西往东数)及3间西平房(从 北往南数)在2003年11月29日以分家的形式分给了李某乙。2015年7月15 日李某乙、解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平谷区×××号房屋正房5间(从西往 东数)及偏房4间归解某某所有。该协议中将偏房中的尚属于李某甲的一间 (最南边一间)也进行了处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 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李某甲可另案主张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甲主张李某乙与解某 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应当认定涉及房屋分割的部分无 效。对此主张,李某甲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某乙与解某某确实存 在为故意侵占李某甲房产的目的而相互合谋、串通的行为,该《离婚协议》中 关于房产的分割也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虽然《离婚协议》中对不属于 李某乙和解某某的部分房产也进行了约定,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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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影响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内容能否履行的问题而并不影响《离婚协议》 本身的效力。若《离婚协议》的履行侵害到了属于李某甲的房产权益,其有权 另案提出主张。
关于李某乙称其与解某某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对此,法院认为李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离婚协 议》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后果,虽然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 明双方在离婚之后还存在经济及生活方面的交往,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 《离婚协议》时是被欺骗或胁迫的,故法院对李某乙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关 于李某甲是否有权基于赡养约定而主张撤销赠与房产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 系,与本案无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 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中作出关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效力、违 约责任承担的增补规定。且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无权处分并订立有偿合 同的情形。由此,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的,合同仍然有效;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亦未取得处分 权的情形下,相关合同不再无效,也属有效合同。这一合同效力的变化实质上 是保护了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则体现了无权 处分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内容。
1.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关于无权处分所订立合同的 效力,学界主要存在“合同无效说”“效力未定说”“完全有效说”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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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说”以“给付不能理论”为基础,认为在缔结合同时,由于处 分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属于以“不能履行的给付”为合同 标的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效力未定说”认为无权处分情形下缔结的 合同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 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 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判断权利人可否从相对人处取回标的 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完全有效说”认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 负担行为,该合同之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也 不当然地受双方主观上是否善意的影响,该合同是确定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实 际上已经采纳了“完全有效说”。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 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 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于追究 违约责任是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该规定即承认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有无 处分权之影响。
“完全有效说”的妥当性体现在其区分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个概念。 负担行为有效不以负担义务者有处分权为必要条件,负担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 因,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处分行为有效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条件, 处分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属于负担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 不产生处分财产权利的转移。这样的规定较为妥善地解决了交易安全与所有权 安全的平衡问题以及合同效力和善意取得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适用范围不 仅限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之物设 定权利负担等无权处分行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 十六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 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进行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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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李某乙与解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对不属于李某乙和解某 某的部分房产进行了约定,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直接影响的是《离 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能否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离婚协议本身的效力。李某 甲据此主张涉案《离婚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无权处分之违约救济方式
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因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亦未取 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无权处分人 承担违约责任。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的救济方式有两 个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通常包括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无权处分情况下则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 失为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主张方式。应当注意的是,违约救济是一个比违约责任 外延更大的概念,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范畴,但解除合同则显难谓之违约责 任,而属于违约救济方式。
本案中,李某乙与解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将属于李某甲的部分房产约 定归解某某所有,该《离婚协议》有效,但因李某甲系二人处分的部分房产的 所有人,李某甲主张二人无权处分,反对将相关房产归解某某所有,故李某乙 与解某某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由于相关房产所有权不能转移,解某 某可以向李某乙要求解除《离婚协议》和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典型案 例。本案例准确分析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较好地平衡了不动产所有人、合同 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增加无权处分行为风险成本,有利于促进形成诚信履约的 市场交易秩序。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刘东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