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高某、贺某甲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1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甲
被告(上诉人):高某、贺某甲
【基本案情】
贺某乙与李某乙于199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后经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 离婚。二人独子贺某丙由李某乙扶养。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证明李某甲曾用名贺 某丙。贺某乙的父母均先于贺某乙去世。贺某乙于2021年10月8日去世,未 留有遗嘱。贺某甲与高某系夫妻关系。
2018年7月12日,贺某乙(甲方)与高某、贺某甲(乙方)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涉案房屋。还款规划:乙方欠甲方购房款50万元整。每
22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月还款4000元整。分期125个月还清房款。乙方于每月1日以现金或转账的方 式向甲方付款。落款处有贺某乙、高某、贺某甲的签名捺印。后涉案房屋转移 登记至高某、贺某甲名下。
2018年9月1日,高某、贺某甲(甲方)与贺某乙(乙方)签订房屋租赁 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面积为 43.39平方米。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月租金2000元整。落款 处有贺某乙、高某、贺某甲的签名。
因贺某乙死亡,李某甲起诉要求高某、贺某甲一次性支付购房款424000元。
【案件焦点】
高某、贺某甲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购房款4240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李某甲系被继承人贺某乙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主张继承贺某乙的 遗产,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已生效判决和相关证据,贺某乙对案涉房屋具有一 半的所有权。
根据高某、贺某甲与贺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租房协议,可见贺某乙 与高某、贺某甲对尚欠房款的给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没有体现出贺某乙赠 与房产的意愿,也没有体现出赡养的表示,故针对高某、贺某甲对该房屋系贺 某甲对贺某乙进行赡养,贺某乙对其赠与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意 见及证据,贺某乙与高某、贺某甲对50万元房款给付作出的约定应为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定高某、贺某甲自2018年7月12日起每月 支付贺某甲4000元房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贺某乙每月支付高某、贺某 甲2000元房租。李某甲认可高某、贺某甲为贺某乙丧葬事宜支付的费用,并同 意在房款中扣除,法院不持异议。
针对高某、贺某甲提交的账本,李某甲在庭审中提出过笔迹鉴定,后因为 提交对比样本较困难,又撤回申请。但是高某、贺某甲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21
实账本中的笔迹为贺某乙书写,也无法证明账目的资金来源、转账情况及款项 用途。故对于高某、贺某甲主张账本上的款项系为贺某甲使用,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李某甲提供的证据,李某甲向高某、贺某甲主张该款项,贺某甲明确 予以拒绝,在庭审中,高某、贺某甲仍然答辩不欠房款,足见其不予偿还的表 意,未按照约定如期分期进行还款,故高某、贺某甲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 义务,对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还款计划已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故李某甲主张全部剩余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高某、贺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某甲房款409471.67元。 高某、贺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高某、贺某甲的上诉请求及各 方庭审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高某、贺某甲支付李某甲购房款数额, 其二为购房款是否应予分期支付。
第一,关于高某、贺某甲支付李某甲购房款数额问题。法院审理过程中, 高某、贺某甲同意向李某甲支付购房款,贺某甲因贺某乙丧葬事宜支付的费用, 各方亦均同意在应付房款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就双方当事人存在 争议的应付购房款数额问题,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应在 减去已付款项和丧葬费用的基础上计算。一审法院查明高某、贺某甲自2018年 7月12日起每月支付贺某乙4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贺某乙每月支付 高某、贺某甲2000元的事实正确。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双方确认的丧葬费用数 额,认定高某、贺某甲应给付李某甲房款409471.67元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购房款是否应予分期支付的问题。贺某乙已经交付房屋,虽然 合同约定的部分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高某、贺某甲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拒绝履 行支付购房款义务,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一审 法院据此判决高某、贺某甲一次性给付李某甲购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 结果法院予以维持。虽高某、贺某甲在法院审理中同意给付李某甲部分购房款,
22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但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性质不因此发生变化,其二人要求分期付款的上诉 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某、贺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维持债权人和债务人持续履行的合同目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三条、第七百五十二 条均规定了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时,债权人可要求加速到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 可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适用加速到期从以下几个 方面分析:
1. 案件特点:交易过程需持续一段时间
在该类案件中,交易并非系某一个时间节点的交易,而系在一段时间内的 交易,时间在交易中可以量化成价格。常见的有分期付款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融资合同等。分期付款的时间、贷款实际、租赁实际等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素, 此类交易不具有对等性,如在本案中,贺某乙需要将涉案房屋先交付贺某甲、 高某,而后贺某甲、高某的债务需在后续时间逐步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 段时间内的债权债务失衡。债务人获得是时间收益,债权人获得是金钱收益, 为了维护双方交易的公平,法律拟制了在债务人有一定程度违约的情况下,债 权人可以加速获得原定的收益。如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借款人可以 收回全部借款、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2.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加速到期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间不履行,期间提前到期, 债务人需要提前履行的法律义务。解除合同系双方对合同的否定。加速到期与 解除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如在本案中,李某甲可以请求贺某甲、高某支付全 部价款,涉案房屋归贺某甲、高某所有。如果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则意味着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23
李某甲可以选择收回涉案房屋或者要求贺某甲、高某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 将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而非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提前到期,因此不 存在逾期的问题,解除合同之前相关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计算,而解除合 同之后,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进行计算。
3.加速到期是附条件的合同法定变更
加速到期条款的设定是为了让债务人履行债务更加自觉,把相关情况下的 债权人不安抗辩权通过附条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稳定双方的交易秩序。如 在本案中,为了让高某、贺某甲支付房屋价款,李某甲可以通过催告高某、贺 某甲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价款的,让高某、贺某甲支付全部价款,以此约束 高某、贺某甲。附的条件系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价款,该条件成就时,房屋买 卖合同变更为付款期限到期,高某、贺某甲应该支付全部购房款。
4.加速到期需要催告或者宣布
债权人在适用加速到期条件时除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 关条件外,还需要经过催告或者宣布程序,如在本案中,李某甲向高某、贺某 甲要购房款,需要提前催告,催告是法定程序,没有经过催告不能适用加速到 期规定。本案中,李某甲向高某、贺某甲发出催告,要求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 在高某、贺某甲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加速到期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加速到期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亦有加速到期 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且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 判决该债务加速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追索权在 三种情况下也可以加速到期行使追索权。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实施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来进行裁判,庭审中,高某、贺某甲明确表示拒 不支付购房款,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加速到期规定。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曹华 王一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