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诉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行终6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矿业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县政府
第三人(被上诉人):交通公司
【基本案情】
矿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经营范围为化肥用砂岩开采、销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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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年8月,矿业公司取得矿山名称为某化肥用砂岩矿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 积为0.715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9年6个月。该矿区未实际开采,矿业公司 为矿区修建了矿山广场、通往矿区的道路以及炸药库等,未修建相应建筑物。 案件审理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延期手续在办理中。
2020年1月,某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路线经过涉案矿区 所在的某镇。该项目合营双方约定,政府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项目公司提供 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土地,项目公司组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永久征地拆迁有 关费用332113万元包干使用,若有超出部分由政府方自行承担。2020年7月, 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约定,永久性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按照30万元/ 亩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超出标准费用由政府方承担。2021年1月,县 政府作出《某项目某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补偿范围包括 房屋、附着物等,未涉及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矿业公司为案涉矿区修建的 矿山广场、炸药库等均不在土地征收范围内。
【案件焦点】
1.矿业公司是否属于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对象;2.县政府是否具有补偿压覆 矿产资源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 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 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 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的规定,即使案涉建设 项目存在压覆某矿业公司已取得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情况,也是建设单位与矿业 权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并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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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纠纷 155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依据有关征地法律规 范予以补偿的事项,且县政府亦未主动将矿业公司前述主张的损失纳入行政补 偿范围。质言之,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对于因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 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权利人,并不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请求对压覆矿业权损失的补偿请求权。 本案中,县政府并非涉案高速公路建设方。因此,矿业公司并不具有请求县 政府对于其压覆矿业权损失的补偿请求权。县政府也不具有对压覆已设置矿 业权的矿产资源权利人的补偿职责。
再则,因矿业公司并非涉案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签订者,即使该协议中 包括压覆矿产赔偿费用的约定,矿业公司也不具有依据协议约定主张权利的资 格。矿业公司提出的矿产压覆的损失补偿,可另行依法主张。此外,矿业公司 主张的炸药库、道路以及矿山广场等建构筑并不在征收范围内,矿业公司也陈 述其在征收范围内的矿区没有建构筑物。因此,矿业公司向县政府请求给付损 失补偿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九条规定,判决:
驳回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矿业公司是否属于本次土地 征收补偿对象问题。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县政府对土地征收具有组织 实施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矿业公司主张的炸药库不在涉案土地征 收范围内,但其主张在乐西高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已不能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需搬迁,造成的损失应由县政府补偿。法院认为,由于炸药库不在土地征收范 围内,炸药库是否应予补偿,由谁补偿,补偿给谁,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不属 本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审理的范围,对此法院不作评析。且矿业公司要求县政府 进行搬迁补偿,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若炸药库搬迁依法应予补 偿,可通过另一法律途径予以救济。综上,矿业公司在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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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存在建构筑物的补偿问题,其不属于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对象。
关于县政府是否具有对压覆补偿的法定职责。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 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这种情况下,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 与矿业权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该压覆补偿不同于地面上的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本案中,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除关于炸药库、道路以及矿山广场等补 偿内容外,其余均涉及压覆补偿问题。案涉矿区是否存在压覆以及是否存在 压覆后的补偿,不属于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审理的范围。即使案涉建设项 目存在压覆案涉矿区的情况,且属于应当补偿的情形,也是建设单位与矿业 权人之间的协议补偿事项,不属于矿区地面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应 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若压覆补偿款项按照协议由县政府支付,县政府也 是基于与建设单位存在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支付,并非基于法定征地补偿职责 而进行的支付。综上,县政府不具有对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权利人 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同一建设项目可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况, 因压覆补偿有时通过征收补偿主体一并支付相应款项,很容易将压覆补偿混淆 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引发行政诉讼,故本案裁判力求明确建设项目的压覆补 偿不属于行政案件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畴,两者的补偿性质、补偿主体以及 救济途径均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一、补偿性质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针对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修建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等大型建设项目与压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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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在空间上存在交错,导致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矿区采矿权、探 矿权等受损的行为。压覆补偿是针对被征收土地地下采矿权、探矿权受损的补 偿,其补偿范围包括对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 款的补偿,以及对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察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 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二、补偿主体不同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一般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征地补偿协议属 于征地行政机关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 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是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形成的意思自治协 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引发的纠纷属于民 事合同纠纷。如未经矿业权人同意而进行压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故,压覆 矿产资源引发的纠纷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要件上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即便压覆补偿款项最终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机构支付给矿业权人,也是 基于与建设单位存在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支付,并非基于履行行政管埋职能而进 行的支付。因此,压覆补偿的补偿主体为建设项目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征地 补偿的主体为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救济途径不同
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的,再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不服政府裁决的,可通过行政 诉讼予以救济。因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 产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编写人: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亚莉 葛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