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诉金某甲居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18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居住权纠纷
三、用益物权纠纷 289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崔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金某甲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金某乙(已去世)系夫妻关系,金某甲系二人之女。涉案房屋原 系崔某某与金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1月22日,崔某某与金某乙将该 房屋赠与金某甲,但是约定崔某某与金某乙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北京市昌平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记载:2011年11月22日,金某乙、崔某某(甲方)与 金某甲(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赠 与金某甲,金某甲接受上述赠与;甲方对上述房屋拥有居住权;甲方应当配合 乙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崔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对涉案 房屋享有居住权,金某甲配合崔某某办理涉案房屋居住权的登记手续。
涉案房屋目前由崔某某及金某甲共同居住,房屋存在抵押及查封情况。
【案件焦点】
居住权标的房屋进入执行阶段的,居住权人如何诉请确认居住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 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 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 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 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崔某某诉请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为 实体权利,且一定程度上阻碍执行标的的转让及交付,而案涉房屋现作为执行
29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标的被其他法院多个案件查封。与此同时,崔某某表示已向其他法院提起案外 人异议之诉。故崔某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 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某的起诉。
崔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另 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故崔某某应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确定后,根据裁判结果再行主张本案相关权 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崔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方式、遗 嘱方式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方式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以来,涉居住权案件日益 增多。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涉案房屋上设有居住权,同时设有抵押权且房屋已 被法院查封,崔某某作为居住权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另案提起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居住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居住权纠纷 之诉。
居住权标的房屋进入执行程序的,表现出居住权利益与房产强制执行利益 的冲突。此时,居住权人主张居住权利益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三、用益物权纠纷 291
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 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 提出异议。该规定给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特定实体权利时以对抗执行的救 济途径,确保不因执行错误而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执行异议期间 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样能最直接快速地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
但是,鉴于执行异议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为了防止部分当事人就同一标 的到多个法院诉讼甚至是滥诉以阻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明 确,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 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执行法 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 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 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该意见具体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 管辖法院,实践中应当按照此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其他法院对于相应诉讼不应 再受理或者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故居住权标的房屋进入执行阶段 后,权利人主张居住权利益的,完全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主张。
本案中,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另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 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其执行异议请求和居 住权确认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裁判。现崔某某又另 行提起本案确认之诉,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袁佳 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