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邹某某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4民终2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邹某某
【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1998年购置坐落于衡阳市某区某乡某坪A 号2单元1楼房屋一 套,与邹某某于1991年自建房屋相邻。2017年,刘某某全家外出经商,至 2019年回家后,发现邹某某在其屋后与刘某某家房屋之间的空地上搭建了雨 棚,雨棚紧邻刘某某家防盗网。搭建雨棚后,刘某某因雨滴砸落雨棚的声响、 楼上住户扔下的垃圾及太阳光照反射等诸多问题影响其居住和正常生活,经与 邹某某协商,双方对各自建筑都做了一定的改善,刘某某在自家防盗网上加装 了一圈不锈钢皮,邹某某将其雨棚上的铁皮瓦换成了消音瓦片。后,刘某某认 为问题未得到根本改善,要求邹某某拆除雨棚,邹某某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 纠纷,诉至法院。
邹某某系衡阳市某区某乡某坪某组居民,其房屋后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刘某某系购买他人开发的一楼套间房屋,双方均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刘
二、所有权纠纷 221
某某所购住宅楼房兴建之前,邹某某即在自己屋后搭建有简易雨棚。通过法院 现场勘察,刘某某家房屋在一楼,一楼下面架空层为杂物间,刘某某家阳台系 在架空层上通过房梁向邹某某屋后方向外延的建筑结构,刘某某在阳台外墙上 安装约40厘米宽的防盗网。邹某某房屋后雨棚高度略低于刘某某家防盗网,两 者之间的间隙约20厘米。另现场查验邹某某家厨房油烟机系走地下管道排油 污,在自家雨棚内晾晒衣服。
【案件焦点】
邹某某搭建的雨棚是否妨害刘某某对其所有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 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某某因邹某某家搭建的雨棚下雨天 噪音、溅水,屋顶垃圾,太阳反光,做饭油污等因素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故 而要求拆除。为此,双方均秉承与邻为善、和睦共处的原则,积极做了一定的 改善,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至于屋顶垃圾问题,系因楼上住户 不文明行为所致,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对于太阳反光和做饭油污 问题,因刘某某未提供翔实的证据加以证明,无法予以认定。故刘某某要求拆除 邹某某家雨棚的理由不够充分、证据不足,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刘某某为 防止雨棚雨水外溅在自家防盗网上加装钢皮所花费的材料费、工时费系为处理相 邻关系所做的必要、合理开支,邹某某应予赔偿,故对其要求邹某某支付1000元 的主张予以支持。刘某某要求邹某某赔偿律师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判决如下:
一 、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刘某某材料费、工时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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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二 、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邹某某搭建的 雨棚是否应予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 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 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 为了合理行使权利,享有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本案 邹某某系在刘某某购买其现住房屋前便搭有雨棚,以便降低楼上邻居倾倒垃圾、 生活用水的影响,故刘某某购买房屋时应当对雨棚的影响有所预见。另刘某某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某系在其购买房屋之后搭建雨棚且侵占了其土地使 用权,及邹某某在雨棚内做饭产生油污等严重影响其生活的事实。邹某某搭建 的雨棚即使对刘某某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作为邻居的刘某某亦 应给予适当的包容,此举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邻里和谐之内涵, 也能体现双方相互理解与宽容之善意,对历史形成状态的尊重,更好地促进社 会和谐,故对其要求拆除案涉雨棚的诉请不予支持。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 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 动产本身或不动产权利行使时体现的利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具有单 一性、特定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 也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国 外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性、 复杂化的特征。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根据
二、所有权纠纷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分别确立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源依据。因此,我们可以按照以 下裁判思路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第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当坚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 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不使用邻地或者相邻 方不提供相应便利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以对邻地损 害最小或者对相邻方影响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或者要求相邻方提供相应便利, 邻地权利人不能拒绝。
第二,是参照适用约定俗成的习惯,当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时,可 以适用习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 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性,一经国家认可,就具有 法律效力,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民间习惯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但 它之所以存在,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从,有其社会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 和经济根源,且相邻关系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当地民风民俗的原因所致,因此, 民间习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应当遵从。
第三,正确运用具体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问题。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是相 互毗邻或者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纠纷处理后,一般情 况下仍将长期相邻共处,因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坚持以下 原则:
1. 尊重历史原则。很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纠纷的产生是历史遗留问题所 致,尤其是在农村,对于相邻的村民因历史原因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 纷,处理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而是应当尊重既成事实,尊重历史,发 挥中华民族“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文化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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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值观赋予其新时代内涵,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方便生产生活原则。相邻关系从属于相邻的不动产,纠纷解决的主要目 的是方便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说方便生产生活是解决纠纷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必须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相邻权 利人之间的纠纷,合理限制或者延伸其权利。
3.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时涉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为兼顾相邻各方 的合法权益,应当公平合理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受 限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 担一定的义务,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及时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 确双方的权责关系、责任划分,以法理情相融合定分止争。相邻关系纠纷,与 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往往比较紧迫,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严重后 果,容易激发矛盾,造成社会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们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是对美好社会 的生动表述,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文明、 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时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以此为引领,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诉求问题。
此外,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经验,还应注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 委会的协调作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通常需要现场勘察、沟通协商和调解,要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为法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供桥梁纽 带作用
本案中,为最低限度影响双方的生活,法院组织双方分别实施了一定的改 善行为,双方均能秉承与邻为善、和睦共处的原则予以配合,也是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对于屋顶垃圾问题,系因他人行为所致,不可归责 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太阳反光和做饭油污问题,因原告刘某某未提供翔实的
二、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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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无法认定。故刘某某要求拆除邹某某家雨棚的理由不够充 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刘某某为防止雨棚雨水飞溅而在自家防盗网 上加盖钢皮所花费的材料费、工时费系为处理相邻关系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 用,邹某某应予赔偿。
编写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吕诗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