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十三人诉甲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100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等十三人 被告(上诉人):甲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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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等十三人为甲村村民委员会村民,2022年5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 甲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查阅、复制账簿、票据等,甲村村民委员会对该邮件 予以拒收。现王某等十三人起诉甲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甲村村民委员 会让王某等十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中的第13项内容,即2022年4月至 5月甲村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每户村民发放的被征地失地 养老保险约830元的会议纪录、党员同意签字表、村民代表同意签字表、资金 来源银行拨款进账凭证票据、拨失地养老保险单据、被征地的亩数、被征地地 块、被征地四至、每亩拨付失地养老保险标准、共拨付失地养老保险总金额、 征地单位、征地时间、征地批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焦点】
1.查阅、复制权是不是村民自治范畴;2.集体成员是否可以查阅、复制会 计账簿等相关财务资料;3.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是否有相应限制。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 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 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每个集体成员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集体财产的 存在和使用情况。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和自主决策的 权利,是集体成员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成员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对集体财 产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和保障。王某等十三人系甲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成员, 依法享有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所有权纠纷 141
甲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王某等十三人 公布集体财产(2022年4月至5月甲村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的每户村民发放的被征地失地养老保险约830元的会议纪录、党员同意签字表、 村民代表同意签字表、资金来源银行拨款进账凭证票据、拨失地养老保险单据、 被征地的亩数、被征地地块、被征地四至、每亩拨付失地养老保险标准、共拨 付失地养老保险总金额、征地单位、征地时间、征地批文、《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中与集体财产相关的事项)的状况。王某等十三人有权查阅、复制相 关资料。
甲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 等十三人申请查阅、复制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 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本案中,王某等十三人作为甲村村民委员会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甲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的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王某等十 三人在本案中申请查阅、复制的资料为2022年4月至5月甲村村民委员会关于 向村民发放失地养老保险的党员会议资料、村民代表会议资料、资金来源银行 拨款进账凭证票据、拨付失地养老保险标准及拨付失地养老保险总金额情况等 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王某等十三人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甲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召开党员会议记录等事项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法院不予采 信,一审法院依法支持王某等十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另外, 关于一审诉讼费承担问题,一审已支持王某等十三人的诉讼请求,再判令其承 担案件受理费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甲村村民委员会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但诉讼费承担部分认定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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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增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下简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相关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丰富了成员 对集体财产状况知情权的内容,进一步保护了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但在司法 实践中,因缺少具体的裁判规则,对于该条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导 致裁判的不统一。笔者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予以分析。
一 、查阅、复制权是不是村民自治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对于集体成员查阅权的行使,是可 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实现的,并米直接赋予集体成员个体查阅、复制的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内容, 进一步赋予集体成员个体可以查阅并复制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的权利。该条正 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的补充,所以,若集体成员通过村 民自治无法行使查阅、复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新规定, 集体成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查阅、复制权。自然,集体成员查阅、 复制权纠纷应属于民事管辖范畴,不应以“属村民自治范畴”驳回集体成员的 起诉。
二 、裁判规则的比照适用
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于民法上仍是新鲜事物,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等法律 规范还未成型,但从法理分析的角度,裁判者可以思考寻找相类似的“模型” 予以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其信息公开和成员查阅、复制权 均能在营利法人体系中的股东知情权中找到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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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纠纷 143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条款设计。以此作为 参照,审判实践中对于集体成员查阅、复制权的行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考量:
(一)主体资格
在形式要件上,集体成员应当以户籍为基础,确认成员在户籍地生活,且 归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内。在实质要件上,要求成员提供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 配的证明,折股量化改革已完成的地区,允许使用股权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二)查阅、复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具体包含哪些?财务账 目所涉及的资料无外乎就是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 适用》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释义对于“相关资 料”亦提及“账簿”,当然,除“账簿”外,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等材料亦应当属于“相关资料”的范围。
(三)正当目的原则的必要限制
赋予集体成员查阅、复制权利的同时,还要防止其对知情权的滥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除财产关系之外,人身、人际关系更为复杂,家族 利益、相邻利益乃至选举利益等都会引发私人恩怨,且不易调和,为防止部分 集体成员利用知情权解决私仇,对于其查阅、复制的正当性应当予以考察。根 据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集体成员要求查阅、复制账簿等资料的,应当向集 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并应当作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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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答复且说明理由。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提供的,集体成员可以起诉至人民法 院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查阅、复制。
结合本案,王某等十三人均属于集体成员,享有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其 要求查阅、复制征地发放款项的会议纪录、拨款进账凭证票据等相关资料符合 法律规定。王某等十三人以邮寄方式向甲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阅、复制的申请, 且理由正当,甲村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损害了于某等十三人作为集 体成员的知情权,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等十三人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