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物业施划车位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张某庚、张某霞诉金坛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7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庚、张某霞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军、金坛公司 被告(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常州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6日12时30分,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坛区五星家 园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星家园小区13幢楼下时,遇停放在物 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里吴某军的苏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事故,王某英经医院抢救后于次日在家中死亡。公安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王某英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吴某军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 三者险。





另查明,为满足五星家园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物业公司 增加施划停车位,案涉停车位由吴某军使用,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 元管理服务费,用于停放苏D×××××号小型轿车。经法院现场勘验, 该停车位与道路垂直,少量占用道路,苏D×××××号小型轿车无法完 全停入该停车位,小部分车身在停车位外。

王某英因该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 等损失合计805680元。
【案件焦点】

物业公司施划的车位存在瑕疵,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 配。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 失。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 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 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物业公司提出死者患有二级高血压,不排除是死者突发高血压病 撞到吴某军的车辆,死者的身体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的辩 解意见。根据入、出院记录记载及公安部门所做的死者死亡检验报 告,王某英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而该颅脑损伤系在该交通事故中造 成,故该交通事故与王某英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物 业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还提出自己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死者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 内行驶,其应当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不比一般的公共道路, 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 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吴某军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 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 并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 停车位,提供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 涉停车位垂直小区道路施划, 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某军的小轿车无法 完全停放进该停车位,对安全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 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军 明知物业提供的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 仍然将机动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 过错。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吴某军以承担 10%的赔偿责任为宜,物业公司以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某英 因该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05680 元, 保险公司应赔偿 186417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7610元,三者险范围内按10%责任 比例赔偿68807元),由物业公司按15%责任比例赔偿103210.5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太平洋财险常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 告张某庚、张某霞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86417元,该款应当直接向原 告方履行;

二、被告金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庚、 张某霞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03210.5元,该款应当直接向原告方履 行;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判案理由,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居民小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的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进行 了明确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 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 所。关于居民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路,在居民小区发生交通事故, 实务中,交警部门处理时没有按照道路进行认定,而是认为居民小区 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但交警部门又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未参 照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只是出具情况说明,简要载明事故情





况,没有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而该情况说明不能像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一样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又因该类案件当事人对事故 责任争议非常大,大大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各方当事人事 故责任的难度。
本案中,五星家园小区是个老小区,根据业主和车辆信息花名 册,该小区有1418户业主,然而停车位只有327个,因业主私家车增长 过快,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物业公司遂在小区内道路两旁、部分绿化 带等地方增划停车位。吴某军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元管理服务费 后,将车辆停放在增划的停车位内。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停在 路边停车位里吴某军的车辆,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警 后,根据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等,仅出具1份情况说明,简要载明电 动车和轿车碰撞事实,未进行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为查明该交 通事故事实,尤其是停车位的详细情况,法院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最终为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

二、居民小区停车位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 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 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居 民小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 规定,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严重程度, 确定各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本案中,死者王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其应当 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比不上一般的公共道路,但其未尽到谨 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停放在停车位 内的吴某军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 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 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停车位,提供 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涉停车位垂直 小区道路施划, 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某军的轿车无法完全停放进该停 车位,对安全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 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军明知物业提供的 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将机动车停放 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交 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发生地点居民 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吴某军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 宜,物业公司以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在该交通事故中各方 当事人过错大小和具体赔偿责任比例,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和支持。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汤震球 姚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