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王某等遗嘱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64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姚某、尧某
【基本案情】
肖某系遗嘱人谭某的妻子,王某系遗嘱人谭某的母亲。谭某与肖某结婚后 未生育子女,姚某、尧某系肖某与前夫所生。姚某、尧某未与谭某形成扶养关 系。后谭某生病,姚某对谭某进行了照料。谭某因病死亡后,其妻子肖某、母 亲王某就谭某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肖某举示打印遗嘱一份,载明: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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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房屋归妻子肖某一人继承,母亲王某对财产无权干涉、继承。遗嘱由肖某打印, 在不同场合分别交由潘某、王某、周某、张某4人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捺印。 其中潘某、王某、周某3人均称该遗嘱系遗嘱人谭某让其签名捺印,谭某彼 时意识清醒,但其均未看内容,不知道是遗嘱,谭某也没有告知文件内容。 另外一位见证人张某亦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基本同另外三位见证人的陈述)。 肖某认为打印遗嘱有效,主张按遗嘱继承;王某认为打印遗嘱无效,应按法 律规定继承。
【案件焦点】
遗嘱见证人未全程参与并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过程,该打印遗嘱是否 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打印遗嘱有4名见证人签 名捺印、注明日期,虽然其中3名见证人做证称并不知晓所签文件内容,但3 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签名行为负责,其均称不知晓文件内 容,不符合常理,而3人所做证言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有证人证言,不 足以推翻已有的书面证据即打印遗嘱。其次,法律也未规定打印遗嘱要求见证 人同时在场、见证人亲自见证打印过程。故本案打印遗嘱既是遗嘱人谭某的真 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合法有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谭某名下位于重庆市××的房屋由肖某继承。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打 印遗嘱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为保证遗嘱内容体现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致被他人伪造、篡改,打印遗嘱应当满足两个以上且与 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全程参与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即符合“时空 一致性”要求。本案中,第一,从遗嘱打印内容的形成过程来看,仅有肖某 (利害关系人)参与,谭某、见证人均未参与或见证遗嘱在电脑上的书写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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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过程;第二,从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过程来看,四位见证人均未见证谭某本 人表达与遗嘱内容相同的意思,同时也均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见证遗嘱形 成过程,且均陈述签名时并不清楚遗嘱内容。在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打印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不能证明其内容系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肖某作为主张打印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未 能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该打印遗嘱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谭某与肖某结婚后并未生 育子女,姚某、尧某系肖某与前夫所生,姚某、尧某均未与谭某形成扶养关系。 根据谭某和肖某结婚时姚某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姚某跟随谭某和肖某共同 生活以及在谭某生病和丧葬事宜中履行扶养义务的具体情况,认定姚某属于继 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 、变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5民初24393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被继承人谭某名下位于重庆市××的房屋,肖某享有60.625%产权份 额、王某享有35.625%产权份额、姚某享有3.75%产权份额”;
二 、驳回肖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电脑的普及应用,打印遗嘱逐渐成为常见的遗嘱形式。为保护遗嘱人 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赋予了打印遗嘱合法地位,并明确“打印遗 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但该规定就“见证人在场见证” 应否适用“时空一致性”要求并未明确,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进而 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有待探讨梳理。
一 、打印遗嘱见证行为应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
打印遗嘱字体并非传统的手写体,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不能以笔迹鉴 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是否完整体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 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被他人伪造、篡改,打印遗 嘱规定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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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本意来看,为实现见证遗嘱真实性的目的,见证行为应当符合“时 空一致性”的要求。“时空一致性”要求的核心在于在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 时,尽可能地再现遗嘱制作过程,还原遗嘱人的内心真意,证明遗嘱制作过程 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完整体现,以及打印遗嘱形成后其内容未被伪造、 篡改,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时空一致性”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现场签字确认”,具体包含两方面 内容:一是时间上连续。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打印遗嘱从制作到完成的过程, 包括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即直接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或将纸质遗嘱内容录入电 脑上;全程参与遗嘱打印过程,见证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全程参与遗嘱的 签名过程,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写名字,注明年、月、日。 二是空间上同一。即从遗嘱在电脑书写、到打印机打印、再到遗嘱人及见证人 在遗嘱上签名等,见证人应当全程在场,与遗嘱人处于相同空间。
二 、见证程序违反“时空一致性”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
打印遗嘱见证人未遵循“时空一致性”要求全程参与打印遗嘱制作过程, 或遗嘱打印出来后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要求,此时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缺陷, 该缺陷是否必然导致打印遗嘱无效,应根据形式瑕疵的程度区分情况对待。
一般情况下,我国目前对打印遗嘱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法定主义,未能满足 “时空一致性”原则的打印遗嘱,因存在形式要件缺陷,导致遗嘱人的内心真 意难以得到充分确认,故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例外情形是,若见证人见证行为的形式要件属于非重大瑕疵,可以通过其 他证据予以补正,帮助法官形成遗嘱人内心真意的确信,则打印遗嘱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提供可以完整体现遗嘱制作过程的录像,或者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与打印遗嘱内容相一致等,均可辅助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因为 “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件仅是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手段而非目的,不能由 此得出存在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必然无效的结论。打印遗嘱应充分体现遗嘱人 的内心真意,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这既是判断打印遗嘱效力的实质因素,也 体现了保护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和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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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打印遗嘱见证程序审查及遗嘱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
实践中,审查打印遗嘱见证程序是否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及其对打 印遗嘱效力的影响,可参考以下思路:
首先,应确立尊重和保护遗嘱自由的裁判导向。见证程序虽然可以辅助确 认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但其并非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因此,应 缓和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转向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探究。
其次,见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考虑补救。具体的补正方式包 括:第一,遗嘱当事人认可,即遗嘱当事人确认见证程序瑕疵不影响遗嘱的真实 性;第二,外部证据辅助证明,如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外部证据 的证明效力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尽可能确保遗嘱真实。
最后,根据见证程序瑕疵程度,区分遗嘱效力。根据上述补正之后,根据 瑕疵补正情况判断遗嘱效力: 一是见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通过其他证据可以 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有效。二是见证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无法 达到充分确信程度的,遗嘱无效。三是见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且无法通过其 他证据补正的,遗嘱无效。
编写人:重庆市第 一 中级人民法院胡敬黄晨李晓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