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与抚养关系变更的司法裁量

–潘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潘某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

【基本案情】
潘某和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9月21日生育女儿潘徐某。2009年 11月3日,潘某、徐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之后,潘徐某随 潘某及潘某父母共同生活了半年,后改由潘某和徐某共同抚养。2016年10月8 日,徐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该案在一审判决后, 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潘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现原告潘某要求判令婚生女潘 徐某变更为原告抚养,理由在于:2017年潘徐某随被告生活后,被告拒绝原告

一 、婚姻家庭纠纷 103

探视孩子,孩子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提供给孩子的家庭生活环境不能满足孩 子的需求,此后孩子因不愿意与被告一起生活,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 11月6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7日在潘某处生活。自2021年10月 2日起,潘徐某经提前与徐某协商,搬至潘某处生活至今。原告具备抚养孩子 的能力,孩子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请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徐 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希望由其继续行使抚养权,理由在于:一是原告无固 定工作和收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孩子在原告处没有独立的房间和安静的学 习环境;二是原告不具备独立照顾孩子的能力,原告自身生活不能自理,一直 与父母同住,而原告父母均已近八十岁高龄,且原告父亲曾身患疾病尚未完全 恢复,原告及其父亲还需依赖原告母亲的照顾;三是原告为了达到不付抚养费 的目的,没有原则地纵容孩子,对孩子的错误视而不见,也不进行正确的引导。 潘徐某高一入学时精神面貌较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但自 2021年10月起,其学习态度发生较大转变,上课睡觉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不 交或迟交作业情况,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学校活动方面也有退出社团活动等情 况,学校就潘徐某的相关情况与其父亲多次沟通还进行家访了解情况,但潘徐 某的情况也基本未得到改善,另外,学校老师在与潘某沟通不畅的情况下会另 行与徐某进行沟通。以上事实,有(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3668号民事
调解书、(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9310号民事调解书、(2014)松少民初 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17民初17609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 01民终2869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7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 知书、缴纳代管款通知、聊天记录打印件、获奖证书、个人简历、劳动合同、 银行明细、订单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案件焦点】
潘某主张变更潘徐某的抚养关系,依据是否充分。
【法院裁判要旨】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孩子的意愿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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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时也要考量现抚养孩子一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况,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 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案情,综合作出评判。具体到本案,潘徐某明确表示希 望随潘某共同生活,但结合潘某和徐某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徐某自离婚后为潘徐某的成长创造了优越的物质条件,潘徐某也通过自 身努力在各方面表现优秀,但自潘徐某随潘某共同生活后,在学习方面的表现 与之前相比反差较大;其次,徐某在与学校沟通方面更为顺畅,对潘徐某的事 情较为上心,潘某虽保持和学校的沟通,但经学校多次沟通甚至家访后潘徐某 状况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潘某作为父亲甚至连潘徐某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校名都 记不清,着实令人费解;最后,潘某处虽有其父母共同照顾潘徐某,但潘徐某 在潘某处居住和学习条件有限,反之,徐某工作及收入稳定,潘徐某在徐某处 有独立的生活和学习空间。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从潘徐某的成长经历和最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考虑,徐某并不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潘徐某的情形,故 对于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 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自2021年10月3 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潘徐某的抚养费14933元;
二 、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官后语】
在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民法典规定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 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 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但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并不代表“遵从”或“听从”,未成年子女 的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 由于未成年子女受到其年龄所造成的认知局限性,可能仅仅因为父母一方教 育方式的严苛,或是一时的忽视或责骂而选择另一方,作出较为情绪化的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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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二是父母产生离婚纠纷时,可能会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对未成年子 女进行诱导,从而导致孩子产生片面的认知;三是无意间的情感“绑架”,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心,甚至有些孩子心理较 为成熟,更加懂事体贴,愿意为了照顾家人的感受而放弃自己的真实想法, 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许会基于情感的牵绊而表达出不符合自己真实想 法的意愿。综上所述,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归属或变更的问题上, 除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外,更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 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各方的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及稳定性,所能提供 给孩子的生活、学习及成长环境,对孩子的付出和陪伴程度等具体情况,兼 顾实际妥善处理,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 长的司法裁决。
编写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杨秋月 杨莺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