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1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沅、赵某熠 被告(上诉人):中奭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太平洋财险 被告:李某、崔某国、朱某杰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4日18时许,李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遵 化市北三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队东侧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行 人赵某发生事故后,行人赵某倒地后又与由东向西高某驾驶冀B××××× 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 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在李某和赵某之间的
事故中,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在高 某、李某和赵某之间的事故中,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 任、赵某无责任。冀B×××××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崔某 国,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 年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在被告中奭公司投保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 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1 日至2019年11月10 日。冀B×××××小型越野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朱某杰,没有投保机 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
另查,李某系崔某国雇用的司机,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赵某家属 协商,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取得了原告方谅解。现被取保候审。
另,被告崔某国垫付丧葬费10000元,被告高某垫付丧葬费10000 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查,原告徐某系死者赵某之妻,原告李某东、赵某华系死者赵 某之父母,原告赵某熠、赵某沅系死者赵某的子女。
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尸检见出血、凝血、组织 收缩等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2.其损伤主要集中于头部、胸部、左 大腿,未见成型工具损伤,据损伤特点,结合案情及现场分析,符合 交通伤特征。头部损伤外轻里重,符合减速伤的特点,撞击后摔倒可 以形成,为致命伤。胸腹部、左大腿损伤符合碾轧形成。3.据检验, 死者头部多处挫擦伤,颅骨严重骨折,广泛颅内出血,分析赵某符合 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赵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1.乙车(冀B×××××重 型自卸货车)左前侧与行人接触形成。2.甲车(冀B×××××越野车)前
下侧及车下与低位人体接触并挤压形成。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被遵化市交通警 察大队认定为两起事故, 但该事故认定是针对被告李某驾驶的冀 B×××××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高某驾驶的冀B×××××小型越野客车分别 与赵某发生接触而作出的,但实际被告李某、被告高某均只实施了一 次侵权行为,因此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根据遵化市公 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的大 小,确认就赵某的死亡赔偿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 被告高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给付原告徐 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110085.02元。原告 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收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 崔某国10000元;由被告中奭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 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614794.4元; 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徐某、李 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191934.32元,扣减已经支
付的10000元,另行赔付181934.32元;驳回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 华、赵某熠、赵某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李某驾驶冀B×××××重型自 卸货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后又与被上诉人高某驾驶冀 B×××××越野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当场死亡。遵化市交通 警察大队针对该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是基于李某驾驶的冀B×××××重型 自卸货车和高某驾驶冀B×××××越野车分别与赵某发生碰撞而作出。原 审根据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司法鉴定意见 对赵某死亡的原因分析,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大小,认定各方承担 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李某、高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实施了一次侵权行 为,上诉人主张承保李某驾驶的冀B×××××重型自卸货车的太平洋保险 承担两份交强险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奭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 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越来越便利,交通工具的数量也随之井喷 式增加,当今社会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造成原因也越来越 复杂,汽车二次碰撞导致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随着人们维权意识 的增强,汽车二次碰撞致人死亡事故责任比例如何认定也变得越来越 常见和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而且两次碰撞系各自独立 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如何断定责任赔偿呢?
以此案为例,交通事故二次碰撞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 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具体区分为共同危 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的三种类型,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案 中,因无法确认第一次事故中赵某是否已死亡,因此死亡结果是由两 次事故共同造成的结果,不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 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规定,也不属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 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 任”。
本案中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佐证赵某的主要致死原因是哪 一方导致,这样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可参酌责任大小。而有些 案件中虽然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明确,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 比例不明确,因此,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 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事故证人证言和车辆痕迹检 验结论,证实第一次事故发生时赵某与冀B×××××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 倒地处于低位状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知赵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 损伤,撞击后摔倒可以形成,为致命伤。第二次事故中冀B×××××越野 车与赵某发生碰撞时,赵某已处于低位状态,虽然李某和高某二人分
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但第二次事故中冀B×××××越野 车的碰撞不足以对赵某形成“撞击后摔倒”的结果。再结合事故认定书 中认定李某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发生后未及时保护现场, 与第二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故李某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 责任;高某违反了文明、安全驾驶的规定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 任,虽然对赵某造成的损害未构成致命伤,但也造成一定伤害,由于 第一次事故后并没有证据证实赵某已经死亡,因此高某需承担赵某死 亡的次要责任;赵某违法行人确认安全后通行的规则,本人亦应承担 一定的责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因此认定就赵某的死亡赔偿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 被告高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编写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吴海娟
2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汽车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责任比例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1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