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梁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49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梁某
【基本案情】
陈某与梁某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10日生育一子 陈某某。2020年1月,梁某携子陈某某搬离住所,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关于夫妻感情,梁某表示陈某出轨单位同事,多次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 系,对感情破裂存在严重过错,应于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并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梁某就此提交:1.双方之间的谈话录音,其中,陈某 承认与案外女性在车上做爱。对录音证据,陈某表示为了让梁某消气顺着其引 导表述,不予认可。2.车座照片及录音,梁某欲证明在车上做爱的过程及汽车 后座留下精液的痕迹。对此,陈某认为录音只听见女人声音,座位污渍不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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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精液痕迹,证据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视频,梁 某欲证明陈某多次与案外女性共同搭乘车辆并在车内亲吻。对此,陈某认为其 与女性乘坐车辆驶离地下停车场的视频不能证明出轨事实。4.双方微信聊天记 录,梁某欲证明陈某承认自己出轨过错,并将其发给第三者的微信转发给梁某, 请求原谅。对此,陈某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分别坚持主张取得陈某某的抚养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分列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案件焦点】
陈某应否赔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梁某于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 不能沟通与谅解,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现陈某主张离婚,梁某表 示同意,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过错,就婚内出轨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不能单纯被定性为个人道德标 准,而且受法律约束,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 专一性和排他性。梁某主张陈某婚内出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并就此提交谈 话录音、音频光盘、照片等为证。实践中,婚内出轨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 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也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 为私密的行为。考虑到道德约束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成本,涉事当事人往往会 极力掩饰相关痕迹,以致受害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此种情况 下,要求梁某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显属过苛。梁某提交之证据可以形成证据 链证明其主张,具有明显优势。陈某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对谈话录音中 的自认事实予以合理解释,亦未能举证推翻梁某提交证据指向的事实,难以采 信。陈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碰触婚姻底线,对夫妻感情 破裂具有重大过错,法院酌情判处陈某给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关于子女抚养,结合双方分居后陈某某随梁某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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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由梁某抚养为宜,酌情判处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权、债务负担方面,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具 体财产情况,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双方主张的共同 财产及债权债务分项审查并确认。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 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 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某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 五日前支付抚养费八千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 万元;
四 、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梁某房屋贷款及增值款 三十七万元;
五、京 ADZ51×x车辆归原告陈某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负责清 偿,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梁某车辆折价款五万元;
六、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折价款五十五万元;
七、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梁某折价款十五万五 千元;
八、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梁某的其他诉求。
陈某、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系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 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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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既融合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体现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均非纯粹的技术 性问题,价值判断的背后隐含着利益权衡及社会导向。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决断 是非的风向标,无疑彰显了法益的价值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基础上加入了“其他重大过错”的 兜底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更贴合复杂多样的婚姻实 践,亦符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但同时也对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新 考验。诸多过错行为的审查判断中,婚外情、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明显成 为主流论点,也为大多数离婚审判实践所采用。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属性
夫妻相互忠实作为婚姻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善良风俗的道德要求, 也是法律约束的规制之一。夫妻忠实义务虽名为义务,但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 为中心及表现形式的权利。一方面,忠实义务以夫和妻的身份为基石,确立夫 妻关系项下需遵循特定的身份规则。相较于身份结合形成的同居生活、财产共 有及家事代理等权利侧重于行为层面,忠实义务则更倾向于情感层面,忠实义 务应为配偶权理论的核心要义。另一方面,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尊 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自尊自重亦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人格尊严 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必然要求双方相互忠实, 违反忠实义务不可避免地会对无过错方人格尊严造成损伤。除兼具身份权和人 格权外,忠实义务亦涉及财产权,违反忠实义务行为通常以物质财产为载体, 必然涉及财产权的处分问题。故此,忠实义务具备法律定性的客观条件,将其 纳入婚姻损害赔偿制度项下的“重大过错”,不仅凸显了法律制度对于伦理道 德的引导干预、树立正面导向,而且构建了全面客观的权利保障体系,维护了 公平正义。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审查判断
忠实义务通常被解读为感情忠实和身体忠实。法定过错情节列明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违背了上述两个层面的义务,侵权过错及事实较 为明显。但现实生活中交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交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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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违背忠实义务,对一方产生伤害的行为远非列举的法定过错。婚外情、出 轨等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暂时性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具有破坏婚姻家庭的主 观恶意,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造成夫妻感情失和的结果,客观上侵害 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与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为密切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项下的“重大过错”,给予无过错方赔偿救济。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举证责任,无过错方应 当对过错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事实上,婚外情、出轨等暂时 性不正当两性关系具有极强的私密性及隐蔽性,涉事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相 关痕迹。一方面无过错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极其困难,存在种种现实障碍; 另一方面无过错方穷尽办法经获取的直接证据往往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 据效力隐含风险。故而,将举证责任单纯苛责于无过错方以达到完整证据链显 然过于机械,亦难与婚姻家事行为准则相符。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并利 用司法职能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将优势证据标准的法律审查与生活习惯法则 的逻辑判断结合运用,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衡平大妻双方实体及程序权利。
三 、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兼具身份权及人格权,由此所致损害 赔偿更多归结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对于物质损害客观直接的填平弥补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赋予了审判实践较大的司法裁量权。婚姻关系包罗万象,家庭生 活千差万别,个体对于忠实义务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婚姻生活中相处方式亦 有很大差异,个体精神层面的感知及受损程度确实难以量化评判。但应当肯定 的是,违反忠实义务对于个体造成的伤害不仅局限于涉案婚姻,还会影响到未 来婚姻观、家庭观,精神损害范围及程度不宜简单参照适用人身损害引发的精 神抚慰,应当从婚姻关系特殊性入手,切实根据个案事实及个体感受精准判断, 着力体现法律立场和导向,以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在经济利益方面进行适 度平衡。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适性,通过对各类证据剖析审查,习惯法则适 当运用,认定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将其归入重大过错并对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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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方予以赔偿救济,法律层面立场鲜明地否定不当行为,坚强有力地保护婚姻 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弘扬了公平正义的法治主旋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