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饶某清诉上海韵达货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饶某清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上海韵达货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黄某磷、郑某建、资溪县辉 辉物流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田某无证驾驶D77XX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 饶某清)沿316国道从金溪县县城往抚州市方向行驶,在左转弯驶入枫 山小学过程中,与对向一辆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 度由黄某磷驾驶赣FR2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饶 某清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磷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负本次事故的同 等责任,饶某清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饶某清受伤后,先后被送至金溪 县中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旦大学 附属华山医院等住院治疗。2018年8月23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饶某清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后续治疗费为 每年12000元,右股骨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交通事 故外伤参与度为100%,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后期护理人数为2人。黄 某磷驾驶的赣FR2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郑小某 建,该车在恒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不 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3月2日,饶 某清就其截止至2017年1月8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原审法院提 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赣1027民初273号民 事调解书,由恒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赔付饶某清39723元,郑某 建赔偿4200元。之后,恒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已经全部赔付 420000元。事故发生后,郑某建垫付了50000元医疗费。本案饶某清就 其自2017年1月9日之后的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7年1月9日 至今,饶某清共住院590天,花费医疗费1021555.23元。再查明,2016 年8月18日,辉辉公司与韵达公司签订了韵达速递特许(经营)加盟合 同。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0日,辉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郑某 建。黄某磷系郑某建雇佣的司机,从事快递运输工作。
【案件焦点】

快递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 害的,特许人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 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 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 务。”辉辉公司在未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韵达公司认可其与辉辉公司之间存在加盟关系,据此认定韵达公司与 辉辉公司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对于辉辉 公司的雇员黄某磷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对饶某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 韵达公司对饶某清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一次性 赔偿给饶华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9600.16元。

韵达公司提起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 裁判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韵达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韵达公司将 快递业务授权给辉辉公司特许经营,并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 同》将经营风险予以规避,韵达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结算等过程 中均处于强势地位,且根据合同韵达公司对辉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实践中,快递车辆须长期在路上行驶,快递行业 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一个行业,应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及建立应 对风险的赔偿机制。辉辉公司仅为涉案车辆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 险,投保金额明显不足,对受害人的保障不力。韵达公司作为特许 人,系全国性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 风险点,其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应当对饶某清的损害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故本案饶某清的侵权损害应由辉辉公司承担赔偿,韵 达公司在辉辉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资溪县辉辉物流公司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饶清清赔偿949600.16元,上海韵达货运公司在资 溪县辉辉物流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知名快递公司以特许经营的形式 将快递业务由被特许的快递公司经营,已成为普遍现象,该经营模式 在促进快递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在一些特许经营活 动中,特许人并未严格审查被特许人的资质条件,被特许人并不具有 完备的管理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活动中 的风险,且该风险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被特 许人对外侵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 应对其经营活动中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至于特许人是否应 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均是独 立的法人,特许人一般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各种法律风险转嫁给被特 许人,而被特许人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如果简单地按特许经营合同处 理该问题,对于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均存在不公之处。

快递类特许经营与一般特许经营模式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从事 交通运输是快递行业运行的主要方式,道路交通运输不论高速公路还 是国道、省道,均是危险系数相对较高的行业,对从事高度危险行业 的企业,应当课以更高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快递行业具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特征,交通事故风险较大,大型快 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授权地方小型快递公司使用其 品牌经营其专有业务,应当对被特许人日常经营活动和行业普遍交通 事故风险控制履行管理监督义务。被特许人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





致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特许人作为全国性 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未 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被特许人对第三人侵权关系中,因特许人、被特许人均系独立 的法人,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较为适宜。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无 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时,补充责任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过 错,对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的部分予以弥补的民事责任。至于补充份 额,应考量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紧密程 度、特许经营所在行业发生对第三人侵权的概率等因素综合判定。

本案,根据韵达公司与辉辉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 同》可知,两个公司对外具备相同外观,韵达公司对辉辉公司的日常 经营活动有管理监督义务,韵达公司亦存在通过自身的强势地位将经 营风险转嫁给辉辉公司的行为,故韵达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韵达公司与辉辉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应先由辉辉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韵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本案所涉的快递行业具 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特征,交通事故风险较大,韵达公司对辉辉公司的 日常监督管理较为紧密,故韵达公司应在辉辉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围 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闵遂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