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而非所有权人能否就投保车辆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

———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64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一、财产保险 131

3. 当事人
原告: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基本案情】
龚开学作为被保险人,在孝义支公司为安顺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 为京 AJ2240) 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特约条款。 投保期间为2011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该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 限额为28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2011年10月7日13时,安 顺公司司机秦福顺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AJ2240), 行驶至北京市大兴 区京开辅路兆丰桥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外人杨志其相撞,致使乘坐电动自行 车的杨婉彤被撞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大兴交通支队认定秦福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婉彤被送至北京儿童医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杨婉彤创伤性窒息、严 重脊椎损伤、肺挫伤、双眼钝挫伤、结膜出血、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等。后杨婉 彤将秦福顺、安顺公司、孝义支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 院),大兴法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0831号判决书,判令孝义支公司赔偿杨 婉彤各项经济损失36600元;判令安顺公司还应再赔偿杨婉彤8012.98元(已扣除 安顺公司为杨婉彤垫付的医疗费97780.44元),同时判令安顺公司承担诉讼费1018 元。后杨婉彤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 23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2)大民初字第10831号民事判决。现安顺公司已 将(2012)大民初字第10831号判决书履行完毕,安顺公司共向杨婉彤支付医疗费 等损失共计105793.42元。
【案件焦点》
龚开学作为被保险人而非京AJ2240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能否就该车向 孝义支公司主张保险利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开学与孝义支公司签订的商业险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安顺公司作为京AJ2240重型自卸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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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的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保险利益,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及龚开学本人均同意安 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险利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京 AJ2240重型自卸货车在保 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孝义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安顺公司共向杨婉彤支付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5793.42元,此费用属于第三者责任 保险的赔付范围,孝义支公司应给付安顺公司此项费用。因孝义支公司提出安顺公 司支付的(2012)大民初字第10831号案件的诉讼费用1018元,不属于理赔范围, 而安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付原告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金十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元四角二分。
二 、驳回原告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投保人 及车辆所有权人三者是一致的,而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 制约,譬如在某些地区,为管理方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只能是本地居民,非本地 居民无法在当地投保。这就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所有权人相互分离,三 者并不统一的情况。本案中,龚开学作为被保险人,与孝义支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保 险合同法律关系,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龚开学在财产保险合同纠 纷案件中,理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但是由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安顺 公司,可能存在龚开学在向孝义支公司主张了保险利益后,龚开学独自霸占所得利 益,而拒不将所得保险利益让渡给安顺公司的风险。此种情况下,法官应恰当及时 地行使释明权。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和车辆所有权人之间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 联系,要么是亲属关系,要么是员工与公司之间被管理的关系,在双方未存在交恶 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通常非常配合法院工作,而车辆所有权人也会积极参与进来, 本案中,法官及时将安顺公司传唤到法庭,向安顺公司、龚开学及孝义支公司进行 问话,在征得安顺公司、孝义支公司同意龚开学作为原告主张保险利益的情况下,




一、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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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了判决。从而使得本案在程序上不存在瑕疵,同时也保障了安顺公司的权 益。在法官向安顺公司、龚开学及孝义支公司进行问话时,实际上已经将龚开学及 安顺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即安顺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享有者, 而龚开学在笔录上签字,也表明其认可了这一事实,一旦诉讼结束,龚开学若反 悔,而不将保险金交付安顺公司时,安顺公司则可以此问话笔录向龚开学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龚开学返还相应保险金。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高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