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胡某诉杨某等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2)渝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胡某
被告:杨某、杨小平、李秋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31日下午6时左右,胡某在新余四中足球场踢球当守门员,杨某 在胡某抱住球时将胡某左下巴踢中,导致胡某下颌骨二处断裂。胡某在新余市人民 医院治疗5天,后至南昌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5.92元,在保 险公司报销973.25元,在城镇医保报销1532.96元(住院355.37+门诊11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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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住宿费445元,交通费612.4元,因胡某颌骨断裂不能张嘴33天,只能采用禁食颌 间牵引手术一个月治疗,从牙缝隙中吸营养液体,自南昌医院治疗后,目前左侧牙 齿歪斜,下颌骨及神经吹风疼痛。2012年5月15日,胡某伤势经新余正平法医学 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杨小平及李秋月共支付1800元医疗费。杨小 平、李秋月为杨某父母,胡某为城镇居民。
【案件焦点】
1.杨某行为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此类比赛中,一旦受伤该如何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足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 身危险性,这种对抗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 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胡某与 杨某之间出现的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对本案损害的发生 均无过错,胡某苛求杨某在对抗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不符合足球比赛本身的特点, 故胡某受伤虽由杨某引起,但杨某不应对胡某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 担损失”的规定,在胡某与杨某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胡某的损失应由其和杨某分担。
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杨某应给付胡某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元,该款限杨小平、李秋月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支付。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竞技类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本案胡某遭受的损害,如由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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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担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开展,而让胡某自己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 于:(1)致害人行为有无过错来判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此类比赛中, 一 旦受伤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侵权法角度来判断是否要担责,主要通过行为人对加 害行为有无过错来判断,存在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且法律无规定的不担责,这是 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来分析的。但是,本案是跳出责任构成的归责基础而调整的 特殊情况之一,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无法通过是否具有过错来判断当事人要 不要担责。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碰撞难以预料,由碰撞导致的损伤,如果一律让行 为人来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规律,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开展。
通常情况下,要判断体育比赛中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错,不能以造成损害来推 定,我们将它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仅仅只是违反比赛规则 为争夺比赛成绩而出现行为不受控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我们可以推定该行为必然不 具备侵权法上的过错条件,可以通过裁判规则来佐证;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个 人目的,故意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来伤害受害人,那么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则存在过 错,理应受侵权法的规制。但是,法官在裁量时要注意通过证据来判断,这就要靠 受害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行为人系恶意导致损害发生。在现
实生活中,第二种情况比较少见,就算出现也很难举证。由此可见,第二种情况下 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具有一定的难度,相反,第一种情况则是时有发生的。无论是以 上何种情况,受害人要获得赔偿都不容易。如果简单地按照归责基础来判断侵权责 任,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在存在损害结果,但受害人 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没有过错,或者就算行为人有过错但受害人也无法举证的情况 下,由双方来分担损失。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避免了由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的 情形,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也有利于竞技类比赛的发展。本案中,致害人杨某的行 为我们推定为无过错,胡某和杨某对该损害结果都无过错,杨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 任,但对胡某的损害要分担相应部分,毕竟胡某在比赛中受伤是杨某的行为导致 的,故承办法官判决杨某应给付胡某人民币16980元。
第二个争议焦点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即竞技类比赛中伤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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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还不成熟,普及 度不高,人们对保险制度的认识不深、保险意识不强。当前,各类比赛层出不穷, 尤其是许多新式游乐性节目比如闯关类常常会出现意外事件。例如,参与者在通关 的过程中不幸跌落受伤,为求赔偿将举办方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事 先已向参加者声明游戏的危险性,且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也有救生员在旁保 护,被告以无过错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无过错,如此一来, 受害者要维护权益只有依靠《侵权责任法》第24条要求举办方来分担损失。此外, 除了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权益外,我们还应重视比赛活动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比赛 存在风险,参赛人员应该做好赛前准备,遵守比赛规则,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 生,毕竟一旦发生意外,行为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编写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黄小红那平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