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孟凡洁、胡冀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07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昊天物业公司) 被告:孟凡洁、胡冀泉
【基本案情】
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系本市海淀区知本时代小区立体车库的承包人,孟凡洁系该 车库66号车位的使用人,胡冀泉系该车库72号车位的使用人。2013年7月6日上 午10点46分左右,孟凡洁驾驶其白色标致车正在倒车入位。同时,胡冀泉准备刷 卡取车。监控录像显示,胡冀泉在最后一次刷卡前,曾有几次刷卡动作,但未能启 动停车设备。后胡冀泉确认孟凡洁停车入位后,再次刷卡,停车设备启动。而此 时,孟凡洁尚未离开车辆,车辆还未熄火,并且挡位是在倒车挡,没有拉手刹,车 辆随车位上升过程中,突然向后窜出,撞倒了车库立体车位防护栏、立体车位等设 施,后撞到了后排的两辆车后停下。
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给每位车位使用人发放地库停车证,在停车证背面印有《知 本时代小区立体车库使用注意事项》,同时在立体车位刷卡处贴有《警示标志》 《双层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设备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为:当车台 内有人时,严禁刷卡、复位操作;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可以按下 急停按钮,设备立即停止运行;刷卡取车、停车时车台复位,保证车台上的所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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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辆已停好,并且没有进、出车位的车辆。欣欣昊天物业公司制定了《知本时代车库 岗位责任制》,规定了早6点至10点安排值班人员在车库间巡视及保证值班室24 小时有人等内容。欣欣昊天物业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巡视、值班等管理义务, 同时做好工作安排记录。
欣欣昊天物业公司为修复损坏的车库设施共计花费5920元。欣欣昊天物业公 司认为上述损失系因孟凡洁和胡冀泉在停车及操作机械立体停车设备不当所致,故 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孟凡洁和胡冀泉赔偿我公司维修立体车位费用5920元, 其中孟凡洁承担70%的赔偿责任,胡冀泉承担30%的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 由孟凡洁、胡冀泉负担。
孟凡洁认可欣欣昊天物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的数额,但是不认可其主张的事 故原因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也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孟风洁认为自己没 有过错,事故发生系胡冀泉没有遵守地下车库车位的操作规定,在知晓其在执行倒 车入库的情况下,提前开启了停车起降设备导致的。故其不同意欣欣昊天物业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冀泉认为其没有操作不当的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认为欣欣昊 天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不同意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的全 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孟凡洁、胡冀泉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2.如构成侵权,双方如何承担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孟凡洁、胡冀泉在存、取车过程中的操作不当系导致事故发 生的原因,双方均存在过错,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孟凡洁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未 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操作不当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的侵 权责任;而胡冀泉在明知车台内有人的情况下,违规刷卡取车,系事故发生的诱 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欣欣昊天物业公司已经尽到 了管理、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对胡冀泉主张欣欣昊天物业
九、共同侵权 167
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孟凡洁、胡冀泉认可欣欣昊天物 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法院不持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 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孟凡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立体车位维修费人民 币五千三百二十八元。
二 、胡冀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立体车位维修费人民 币五百九十二元。
三、驳回欣欣昊天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数人侵权的一个基本 类型,与之相对应的是主观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即《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 的狭义共同侵权及第9条规定的准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数人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又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共同危险行 为,即推定的因果关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2)并发 侵权行为,即聚合(等价)因果关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11条对此作出了规 定。(3)竞合侵权行为,即竞合(累积)的因果关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12 条作出了规定。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和并发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数行为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竞合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则规定行为人各自承 担分别责任,其意义在于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
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 为;(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 竞合原因。具体到本案中,孟凡洁、胡冀泉在分别实施了存车和取车行为之前无意 思联络,而两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即撞坏了欣欣昊天物业的车库立体 车位防护栏及立体车位,且两人的侵权行为系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孟 凡洁、胡冀泉的侵权行为完全构成竞合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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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确定竟合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又 区分为:(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难以确定责任大 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在确定了孟凡洁、胡冀泉的责任大小后才作出最 终判决。本案在确定责任大小时,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的考虑因素:首先考虑的因 素是过错,因为过错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其次考虑的是原因力的大 小。本案中,仅就孟凡洁、胡冀泉分别的存车及取车行为来说,双方均没有主观过 错,但是责任承担仍需要就可得证明的主观过错予以斟酌,同时斟酌原因力的大 小。就过错比例而言,孟凡洁与胡冀泉基本相当,但就过错程度来说,无法确定两 人的责任大小。因此,需要参酌原因力来确定两人的责任份额。孟凡洁在遇到突发 情况时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操作不当,其原因力比例较大,系造成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故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宝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