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物件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

——左兵、于明星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24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左兵、于明星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5日21时2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北岗子路18号线杆处, 于明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AEO***,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张建喜,实际所有 人为左兵),由南向北行驶时,车厢前部与限高杆相撞,限高杆砸在驾驶室顶部, 造成车内人员胡光军死亡,车辆及限高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 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明星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光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左兵、于 明星于2012年4月25日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左兵、于明星赔偿受害人家属 各项损失费共计335000元,重型自卸货车(京 AEO* 水*)及限高杆修理费由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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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兵、于明星自行负担。同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限高杆 维修费用由其自身承担,不再追究左兵、于明星任何赔偿责任。左兵、于明星认 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设置限高杆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左兵、于明星先行支付了赔偿款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该向左兵、于 明星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以及车辆修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 限公司赔偿事故赔偿款335000元
【案件焦点】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对限高杆脱落致人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于明星驾驶净高3.4米的重型自卸货车 通过限高3米限高杆,车厢前部将限高杆撞坏,造成车内乘客胡光军死亡,于明星 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光军的损失理应由于明星赔偿。现左兵、于明星认为中铁电 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置的限高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 公司赔偿事故赔偿款335000元,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左兵、于明星 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本案事故责任已确定于明星负全责,且受害人 胡光军家属亦向左兵、于明星索赔,故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左兵、于明 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左兵、于明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限高杆脱落致使胡光 军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系本案的焦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




八、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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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责 任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筑物等物件发生脱落、坠落。致害物件,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建筑物,是指经人工建造且固定在土地上,具有居住、工作、学习、娱 乐等用途的空间设施。构筑物,是在土地上建造,通常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 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其他设施,主要是为了立法上列举的开放性而设定,包 括电线杆、塔机等。搁置物、悬挂物,主要都是因人工原因存在于建筑物等之上的 物品,如阳台上的花盆、墙外的广告牌等。本案中的限高杆,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和 一定的技术规则而建造,且服务于人类生活空间之外的建筑,所以应该属于构筑 物。“发生脱落、坠落”,是《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方式。 所谓脱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从建筑物主体脱离。所谓坠落,是指搁 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上落下。②本案中的限高杆属于脱落于其固定建筑物。
第二,建筑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这里所谓的损害,主要是建筑物等物件直 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致使造成损害,而对于其他民事权益,如商标权、 名誉权等,是不可能构成损害的。本案中,限高杆脱落后砸在于明星的驾驶室顶 部,将胡光军砸死,即对胡光军的生命权构成侵害。
第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85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属于典型的过错推定条款,只是规定了对过错采取举证责任 倒置,但对倒置的内容并没有限制。即只要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 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谨慎、合理的行为,那么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便可以免责。一般来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维护是积 极的。在实践中,被告不能以其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为由而被免责,而是应举证受损

①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2页。
② 王洪亮:“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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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和 询问笔录均可佐证,造成胡光军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于明星驾驶高3.4米的货车 撞坏限高3米的限高杆,从而造成车内乘客胡光军死亡。并且本案中的限高杆标明 3米,其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合格。所以,胡光军死亡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且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中铁电气化 局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四,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等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 等物件脱落、坠落与受害人权益的受损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受害人只需 要证明其遭受了损害,且损害是由物件的脱落、坠落造成的即可,至于物件的脱 落、坠落是由于其他原因的举证则在所不问。但是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等原因造成 损害,即使是因为所有人、使用人的物件致人损害,也应当认为损害与脱落、坠落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胡光军的死亡虽然是由于限高杆脱落砸入车内导致 的,但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于明星违反安全驾驶义务。所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 有限公司限高杆脱落致使胡光军死亡并不构成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死亡的 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郭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