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娟等诉李爱中、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 东进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①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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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原告:陈玉娟、吴秀萍、吴高平
被告:李爱中、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 进村)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东进村因为本村五保老人李高中去世办理后事 而举办酒宴,本村村民自愿参加,吴汉江与李爱中也一同参加。酒宴期间,李爱中 曾劝吴汉江饮酒,后李爱中未等酒宴结束即自行回家。酒宴结束后,吴汉江一人驾 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离开宴会现场。当日12时30分左右,吴汉江驾驶摩托车沿原 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78KM+300M 路段时,与同向李勇新驾驶的轿车发生碰 撞,致吴汉江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吴汉江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 同年7月13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吴汉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新驾驶车辆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 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玉娟、吴秀萍、吴高平系吴汉江近亲属,三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李 勇新及李勇新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起诉 讼,该院经审理,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了(2012)亭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 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吴汉江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为526820元、丧葬费为 20252.5元,并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120200元的赔偿责任,李勇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赔偿额以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137918.49元),吴汉江自行承担70% 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陈玉娟、吴秀萍、吴高平以李爱中、东进村对吴汉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过 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 酒宴的组织者东进村是否应当对吴汉江死亡承担侵权责任;2. “劝酒者” 李爱中应否担责。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91
【法院裁判要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东进村因本村五保老人去世而出资办理丧事,是丧事的组织者,其 明知吴汉江参加为办丧事而举办的酒宴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却没有进行劝阻,其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汉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依法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酌情确定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陈玉娟三人要求 李爱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李爱中未等酒宴结束即独自离开回家,其不能预见 吴汉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发生,故其对吴汉江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导 致死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东进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玉娟、吴秀萍、吴高平因吴汉江死亡 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金额的10%计54707.25元。
二 、驳回陈玉娟、吴秀萍、吴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东进村“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侵权责任法》 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司法实践中,界定是否构成“安全保障义务”,有三个要素:其一,它是一定 程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依合理人的注意标准所 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不是无限的注意义务,对合理性的判断,法院以理性的普通人 应尽的注意程度为一般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其二,它主要是课 以当事人积极作为的义务,以弥补传统的侵权法中不作为义务对人保障的不足;其 三,它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这种关系可以是因为法律规定、职业要求、 自愿承担行为、先前的危险行为等而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形式相当多,包 括告知、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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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本案中,村委会为本村五保老人去世而出资办理丧事,是丧事的组织者,其明 知吴汉江参加为丧事而举办的酒宴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却没有阻止,其理应更能 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却未采取必要的劝阻措施,因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对吴汉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而李爱中只是酒宴的参加人,且李爱中未等酒宴结束即离开,其无法预见吴 汉江会酒后驾车,更无法预见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吴汉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星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