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对第三人继续索赔而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的如何认定

——丁阿六诉陈仁刚、刘茜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丁阿六
被告(被上诉人):陈仁刚、刘茜

【基本案情】
丁阿六系黄龙寿之母,黄龙寿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1月24日13 时30分许,王平在陈宝祥烟杂店内,因琐事与黄龙寿发生争执并扭打,在此过程 中王平持板凳击打黄龙寿头部,后黄龙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龙寿系 轻度外伤和情绪激动等因素促发自身潜在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平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 龙寿的母亲丁阿六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平赔偿死亡赔偿金5268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025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77.5元、办理 丧葬事宜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经济损失622050元。该附带民事诉 讼在审理过程中,丁阿六与王平双方在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在王平支付赔偿款 150000元后丁阿六不再要求王平赔偿,后丁阿六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陈仁刚是陈宝祥的儿子,与刘茜是夫妻关系,陈宝祥因岁数大,数年前已将陈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81

宝祥烟杂店交由陈仁刚和刘茜经营,该烟杂店经营范围为烟、小百货零售。陈仁 刚、刘茜另在该烟杂店内私设有棋牌室。王平与黄龙寿就是在该棋牌市内打麻将时 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导致黄龙寿昏迷。事发后,陈仁刚将黄龙寿送至常熟市第一人 民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532.40元,后又支付丁阿六20000元,表示属于人道主 义补偿,不需返还。
后丁阿六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陈仁刚、刘茜告到法院,要求二人承担 赔偿责任。陈仁刚二人则认为,黄龙寿之死与其无关,不应担责。
【案件焦点】
丁阿六放弃对直接加害人王平继续索赔的权利后,是否能以棋牌室经营人陈仁 刚、刘茜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二人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 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丁阿六已经就自身的损 失向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丁阿六撤诉, 并表示不再要求王平赔偿。至此,丁阿六的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处理完毕。陈仁刚、 刘茜在事发时为抢救黄龙寿垫付的医药费532.40元及事发后支付丁阿六20000元, 并表示不要求丁阿六返还,予以准许。
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陈仁刚、刘茜补偿丁阿六20532.40元(已履行)。
二、驳回丁阿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阿六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安全 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加害人负有侵权赔偿责 任;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 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首先,只有在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责任;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不是指与直接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在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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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的范围也要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即与其未尽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度相适应。在本案 中,丁阿六已经就赔偿责任与直接侵权人王平达成调解,并不再要求王平继续赔 偿,实际上放弃了对直接侵权人继续索赔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依据要求陈仁刚、 刘茜承担补充赔责任。当然,陈仁刚、刘茜自愿垫付医药费532.40元及补偿丁阿 六20000元,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及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可能应付责任的 自愿承担,对此行为,应予以肯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丁阿六已经就自身的损失向王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双方就 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丁阿六不再要求王平继续赔偿,实际上放弃了对直接侵权人继 续索赔的权利,因此其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违背了补充责任承担的后 序性。该案例厘清了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责任判定的审理思路,明确 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次序,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如何判断经营人是否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是根据客观标准展开的,如以“善良家 父”或“合理人”的要求判定,若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不具备过错, 否则便认定为存在过错,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笔者认为,从客观标 准来进行归责,可以结合所从事的事务是否合法、损害行为的来源、风险的预防和 控制、一般人的感受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陈仁刚二人经营的棋牌室并没有 相应的审批手续,且基于通常的理解,类似场所极有可能涉及赌博,容易引发冲 突,因此应当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陈仁刚二人未能在冲突发展的过程中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冲突的升级,最终造成死亡后果,可以认定其已经构成对安全保障 义务的违反。
2. 关于补充责任承担的后序性的理解
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文义来理解,第三人是其自身加害行为的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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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具有后序性,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 受害人无法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时才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一般直接判定实施加害 行为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再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 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对于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一般可以在执 行阶段根据相应的程序和措施进行认定,第三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再启动对安全保 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执行。因补充责任存在后序性,受害方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并主 动放弃对第三人继续索赔的行为,其已就对自身的损失和直接加害人进行了处分, 第三人继续赔偿责任已经消灭,自然无法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曾昊清张金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