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网址与重大误解

——梁秀莲诉广州市华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梁秀莲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华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



十三、服务合同 249

被告: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搜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9日,原告受被告华跃公司的邀请参加华跃公司于2011年7月30 日在某酒店召开的“2011全国最佳商业模式普及工程活动交流会”。该交流会宣称 被告梦搜公司是中国政府唯一授权合法注册“3G域名”的公司,且经被告梦搜公 司注册的“3G域名”关键词是3G网络唯一能被搜索到的域名。原告在被告的强 势宣传下注册了关键词“环保建材”,签订了《中国3G 网址服务合同》并交纳了 为期20年的服务费76000元。合同的服务项目为3G网址,服务内容为环保建材, 服务年限为20年,费用为76000元;该合同的背面印有“3G网址信息安全保障责 任书”以及“3G网址运营服务条款”,落款处载有“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 的名称。其中“3G网址运营服务条款”中订明:“3G网址”平台是集团移动互联 网应用系统,对整套系统享有所有权;一旦确认使用此项服务,即视为已经了解并 完全同意本服务各项条款,包括同意任何对本服务的修改和升级。

【案件焦点】
梁秀莲在与华跃公司、梦搜公司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重 大误解。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由于参加了被告华跃公司举办 的“2011全国最佳商业模式普及工程活动交流会”,听到专家介绍3G网址的投资 前景和高额回报,便与被告华跃公司签订了《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且认为自己 购买的是一个名称为“环保建材”的3G 网址。原告非3G 行业的专业人士,其乃是 在听到会议现场具有鼓动性的宣传及承诺后,基于巨大的商机和盈利目的向被告购买 该“3G网址”,可见,原告购买该“3G网址”的根本目的是基于其具有唯一性和稀 缺性,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被告所提供的“3G 网址”实际是梦搜公司所开 发建立的搜索引擎,被告向原告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是关键词“环保建材”在梦搜公司 该“3G网址”搜索引擎上的排名服务。该关键词只限于在梦搜公司该“3G网址”搜 索引擎上搜索到,并不具有顶级域名的唯一性和稀缺性。网络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



250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性,被告作为该类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原告也应当对所购 买的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虽然原告在《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上签名,但该合同是 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上对于3G网址的概念约定模糊,更没有详细约定服务内 容,仅从原告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无法推定原告已完全了解所购买的“3G网址”的真 实性质和服务内容,被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在订立合同时已就合同内容向原告进行充分 的解释、说明。故由于原告对3G网址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交易经验,被告也未就所订 立的合同内容向原告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导致原告对所订立的《中国3G网址服 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从而导致合同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直接影响到 双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会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 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华跃公司应 当将收取的合同价款76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梦搜公司作为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在 宣传及缔约过程中亦存在严重过错,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 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原告梁秀莲与被告广州市华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 签订的《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服务编号为2011-1-10001654)。
二 、被告广州市华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秀莲返还 服务费76000元,被告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是“3G网址”,因此对于“3G网址”作 如何理解将直接影响到该合同的履行。目前在业界内并没有“3G网址”的专门概 念,而两被告宣称的“3G网址”是属于一个组合性词汇,它是由梦搜公司利用3G 概念而创设的一个新词。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3G网址”跟通常大众所知晓 的 3G 或 3G 技术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3G 网址”不是3G 技术或者3G 网络的产 物。实际上本案合同约定的“3G网址”只是一个普通的网址名称,它在3G网络和 2G 网络是通用的,而并非是3G语境下的专用网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3G技 术和3G 网络的先进性受到广泛的宣传,大量利用或适用3G 技术的产品或服务均



十三、服务合同 251

以“3G” 进行命名,并以此作为其产品或服务的优越性的标志。梁秀莲并非通信 行业或网络行业的专业人士,对通信行业和网络行业的术语缺乏了解,对3G技术 和网址亦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交易经验。故在当前3G技术及其产物的先进性受到广 泛宣传的社会背景下,尤其是合同文本未对“3G网址”作出具体解释、华跃公司 亦未就“3G网址”与3G技术之间的关系充分说明的情况下,梁秀莲依据一般语 言习惯,误以为“3G网址”就是与3G技术和3G网络具有紧密联系、具备3G技 术的先进性的网络服务,符合一般常理。可见梁秀莲对《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 中“3G网址”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次,梁秀莲是在华跃公司举办的营销活 动中受“3G网址”的宣传影响而与华跃公司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其对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产生上述误解,可见梁秀莲签订该合同是基于“3G 网址”具 备 3G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其具有唯一性、稀缺性,能够带来升值利益。而华跃公司、 梦搜公司提供的“3G 网址”服务与通常意义上的3G 技术和3G 网络并无直接关 联,梁秀莲在www.3g518.com的网站上所注册的关键词为“环保建材”的二级域 名在互联网中亦不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导致梁秀莲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 由于梁秀莲对《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的主要标的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 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原审法院认定《中国3G 网址服务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所谓“3G网址”并非业界的专门概念,而是梦搜公司创设的一个组合性词汇, 梁秀莲非通信网络行业专业人士,其基于通常的语言习惯而误以为“3G 网址”是 与 3G技术和3G网络具有紧密联系、具备3G技术先进性的网络服务,属于因其自 身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交易经验而导致其对合同标的的认识存在显著缺陷。
本案中梁秀莲虽为商人,但其并非通信网络行业专业人士,其与华跃公司签订 《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时缺乏相关的知识和交易经验,而《中国3G网址服务合 同》又是华跃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梁秀莲实际上是处于类似普通消费者的弱



252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势地位,对其不应适用商人的较高注意义务;且从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关联案例检索 的情况看,梦搜公司及其代理商在全国各地均存在利用3G名号“搭便车”式营销 “3G网址”的情况,其已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如果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中确 认合同效力,可能会助长这种不当的营销方式,反而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梁秀 莲并未能提供除宣传资料与嘉宾证之外的其他证据来充分证实营销活动现场的情 况,因此无法确认梁秀莲所称有专家现场宣传“3G 网址”是3G 网络唯一通用网 址的情形。而华跃公司所称“3G 网址”具有唯 一 性和稀缺性是指在 www.3g518.com的网站内二级域名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虽有一定的混淆之意,但 也不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因此,主 张华跃公司构成欺诈缺乏充分的理据支持。
本案中“3G” 作为网址的前缀词,是网址为http://www.3g518.com 的网站的 简称,而非指代通常意义上的3G 技术或者3G 网络,此种命名方式与通常的语言 习惯存在差异,且华跃公司对“3G 网址”的宣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梁秀莲产 生误解,因此梁秀莲对“3G 网址”的认识存在缺陷是符合情理的。而“3G 网址” 是《中国3G 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项目,其作为合同主要标的属于涉及 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华跃公司主张因梁秀莲并未受到较大损失而不构成重大 误解,但如前所述,梁秀莲对“3G 网址”的错误认识已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 法实现,因此梁秀莲支付的合同价款76000元亦属于其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案情符合上述规定,可认定梁秀莲是因重大误 解而与华跃公司、梦搜公司签订《中国3G网络服务合同》,故该合同存在法律规 定的可撤销之情形。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郭一鸣廖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