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效力的认定

———李长青、江金华诉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宝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长青、江金华
被告: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0日,李长青、江金华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 作协议,李长青、江金华居间促成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 筑工程公司订立去离子水站及制冷机房土建工程及公用系统、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 及公用系统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合作协议注明,本协议以镇江华翔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后同时生效,镇江华 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标的总价的基础上返6%给李长青、江金华, 返点费根据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按进度支付给李长 青、江金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于2010年底竣工, 但至今未支付李长青、江金华报酬。李长青、江金华估算,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造价实际达450万元,要求镇江华翔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7万余元的报酬。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在庭审中辩称,李长青、江金华没有提供盖好章的施工合同给我方,目前结算清单 也没有提供给我单位,认为李长青、江金华并没有履行完其居间义务。四川省第四



十二、居间合同 223

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於 志祥、李长青为项目管理代表,我公司一直以为李长青系被告公司的项目管理代 表,故我公司对李长青、江金华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并不知情,并提供了施工合同作为证据。
【案件焦点】
1.本案居间协议是否有效;2.李长青、江金华是否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而应 获得相应报酬。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李长青、江金华向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提供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镇江华翔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李长青、江金华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未违反相关法 律规定,应属有效。现李长青、江金华诉至法院,向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主张权利,虽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未最终决算,但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已于2010年底竣工,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 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未抗辩,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 2930000×6%=175800元。李长青、江金华与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 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双方无争议的20000元借款, 可在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报酬中予以冲抵,对双方存有争 议的20000元,可另案处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金 华、李长青报酬1558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 本金155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江金华、李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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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居间协议是否有效、江金华、李长青 是否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而应获得相应报酬。从居间合同本身性质来看,居间活动 有着二重性,它可以通过引荐斡旋促成交易,繁荣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公民的居间活动,只要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当依法予以 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居间活动违反《建筑 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没能证明居间报酬是用于行贿、回扣等,就应当肯 定居间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居间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居间人的居间报酬是合法收入,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李长青、江金华已经 履行居间义务,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根据工程款的支付进度给付原告 返点费,镇江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工程款未 支付,只是以没有最终结算进行抗辩,但最终结算并不是居间达成的必要条件,李 长青、江金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对于居间报酬的数额,应与居间人付出的劳 动成比例,可以按约定支付或者按劳务合理确定。实践中也有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 原则重新认定居间报酬的标准,本案中报酬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协议约定的293 万元为准,而非估算的430万元。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