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应作对业主有利的解释

— — 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诉刘署仙供用热力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64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刘署仙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0日,被告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 协议约定供热地点为北京市宣武区(现为西城区)东华金座14-2703,建筑面积 242.07平方米;协议第四条约定在本协议规定冬季供暖期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 人应向用热人24小时持续供热,且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 准,即室外平均气温不低于-9℃时,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热质量标准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 起执行新的供热质量标准)。但下列情形除外:1.用热人改变居室结构、供用热设 施及用热人室内因装修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用热效果的……另查,2007年6月起,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管理部分区域供热服务,由原告全部负责供 热运行、热费收缴及清欠工作,涉案房屋位于委托的区域范围内。庭审中,被告对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91

所欠供暖费数额予以认可,但其表示未交纳供暖费是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最高时 才能达到14℃。原告认可被告房屋温度不够,但其表示不达标是因为被告未经原告 同意自行更换了供暖设备,导致暖气片过大,无法达到供暖的技术要求。被告认可 在2010年10月份更换了暖气设备,但不认可原告所述的观点。经本院释明,原告 表示不对被告更换的供暖设备是否影响供暖效果申请鉴定。
【案件焦点】
业主与供暖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对《供暖协议》应 如何解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供用热协议约定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原告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 质量标准向被告提供供暖,被告需向原告交纳供暖费。又依据供用热协议约定,被 告自行更换的供暖设备影响了供热效果,原告不为供暖温度不达标承担责任。双方 对被告房屋温度不达标及被告自行更换供暖设备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被告自行更 换供暖设备,并不必然影响供热效果,原告作为履行供暖服务一方,应当为此承担举 证责任。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对此申请鉴定,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供暖费的 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实际达到的供暖温度,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供暖费5228.71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刘署仙给付原告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2010 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供暖费五千二百二十八元七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为了保证冬季采暖或装修美观的需要,许多业主对屋内的暖气片进行了更换。 然而问题随之而来,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若遇到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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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情况,供暖公司往往以业主违反《供暖协议》私自更换暖气片为由进行抗辩。这类 案件审理的焦点为法院如何对《供暖协议》进行认定和解释。
《供用热协议》第四条约定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但供 暖公司认为只要用热人改变了供用热设施,就可以免除供热人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 16℃的责任。而业主则认为,该条应该理解为用热人在不当的改变了供用热设施并 影响用热效果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供热人的责任。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并解释《供 用热协议》第四条呢?
首先,应对《供用热协议》是否为格式合同进行认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对于购买新房的业主,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往往要求业主在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和《供用热力合同》之后才给业主分发钥匙;对于购买二手房的业主, 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往往也要求业主在购房后立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供 用热力合同》。从形式上看,同一供暖公司的《供用热力合同》条款内容基本相同; 从实质上看,供暖公司与业主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时并没有和业主进行协商。在本 案中,情况也是如此。因此,涉案《供用热协议》第四条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其次,对于《供用热协议》第四条应如何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按照供暖公司的意见对 《供用热协议》第四条进行解释,那么业主只要有改变居室结构、改变供用热设施或 者室内装修或保温措施不当中任意一种情形,就可以免除供暖公司的责任,这明显不 利于业主。从业主的角度来看,购买房屋后,对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更换和装修是业 主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体现。供热公司拒绝业主改变居室结构、改变 供用热设施或者进行室内装修明显限制了业主的权利。因此,此条应该解释为用热人 不当的改变了供用热设施并因此影响用热效果的,才能免除供暖公司的责任。
再次,采信供暖公司对《供用热协议》第四条的解释缺乏合理性。当前,我国 现有暖气片标准12个,包括1个国家标准、10个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和1个暂行技 术条件。涵盖了暖气片散热量测定方法以及钢制闭式串片、翅片管对流器、柱型、 板型、钢管散热器等各种暖气片的技术标准。因此,就暖气片这一产品而言,顾客 只要是从正规厂家购买了合格产品并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了安装,就能够达到充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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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的目的。故供暖公司单方面禁止业主更换暖气片的行为缺乏科学依据与合理性。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万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