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发诉翟小祥房屋迁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迁让纠纷 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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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诉人):孙宏发
被告(被上诉人):翟小祥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组村民,被告翟小祥文化水平低下,经济条件较差,原无偿居住 于沙王村蚕房内,而原告孙宏发因在本村庄坝组另购有新房,自1998年起,被告 翟小祥经原告孙宏发许可,搬至原告在沙东组闲置的房屋居住至今。
1998年被告搬至上述讼争房屋内时,原告之妻张春华曾向被告及其邻居交代 了房屋四址,现房屋产权证仍由原告收执,1997年12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由沙 王村交与被告亲属持有,两证登记权利人均为原告孙宏发,双方未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2001年被告母亲去世,其时,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曾将骨灰盒放置于该房屋内, 并张贴了“封门”。自2012年起,原告以该房屋系出于同情无偿让被告居住且现可能 拆迁为由,要求被告迁让,而被告则以该房屋系购买为由不同意迁让,故成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讼争房屋系原告无偿借给被告居住使用还是系被告出资 购买。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组生活多年,原告作为 正常的理性人,其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均优于被告;被告居住 上述房屋至今已有十几年时间,在其母去世时,按农村风俗习惯张贴了“封门”, 宣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虽原告主张不知情,但因双方仍居住生活在同村多年,亦 未就此事与被告交涉,有悖于常理;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居住使用时,曾向被告与 邻居交代了房屋四址;村委会曾帮被告要回工资2000元,交与其子作为购房之用, 且村组曾意向划宅基给被告建房,但被告称已购买了房屋,故村组将上述房屋土地使 用权证交给了被告亲属而非原告,据此说明村组已认知被告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
本案经实地庭审、听证,当地村民绝大多数均认为被告购买了原告房屋。综上 所述,被告占有使用原属原告所有的房屋,双方虽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原 告仅凭其持有原房屋产权证及证人所听原告陈述的事实,而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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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房屋,明显依据不足。被告虽无法证实房款交付的事实,但据以上客观事实综合 比较分析,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更符合常理,故对原告诉请不 予支持。
据此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宏发要求被告翟小祥迁让出 位于宜陵镇沙王村沙东组的现居住房屋的诉讼请求。
孙宏发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孙宏发主张将讼争房屋无偿出借给翟小祥居住,双 方既未订立书面借住手续,村里的干部、群众及其邻居也不清楚借用情况,且翟小 祥在该房居住达十余年,孙宏发一直未向其主张返还。2001年翟小祥之母去世时, 其按农村风俗习惯张贴了“封门”,并将其母骨灰盒放置于该房屋内。根据当地习 俗习惯,如果翟小祥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会张贴“封门”。孙宏发虽主张不知 此情,但考虑到双方均居住、生活在同一个村庄,即使其当时不知,事后也应得 知,然而自翟小祥之母去世至今十余年期间,其并未就此事与翟小祥交涉,有悖常 理。2012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举行听证会及开庭审理本案时,邻居潘年兰当庭证 实,孙宏发将房屋交由翟小祥居住使用时,曾向其与邻居交代了房屋四址,且其询 问孙宏发之妻张春华房屋是否卖给翟小祥时,张春华回答“翟小祥是可怜人,能卖 什么高价啊。”另,翟小祥所在村组曾有意向划块宅基地给其户建房,但其称已购 买了房屋,故村组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依据现状交给了翟小祥亲属而非孙宏 发;而孙宏在本村庄坝组所购的新房现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综 上所述,虽然翟小祥与孙宏发就本案讼争之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且翟小祥也无法证实房款业已交付的事实,但是根据对以上本案客观事实分析比较 后,其购买孙宏发房屋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也更符合常理。
基于以上分析,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 无出入,依法应予确认。孙宏发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 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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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从法律角度看似很简单,但涉及到利用公序习俗能不能裁判的问题,值得 深思。
本案宜认定房屋有偿转让,从证据角度分析,原告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证据证 明力,但从证据高度盖然性来看,被告大于原告,且村民支持被告。通过现有证 据,加上民风民俗,整体考虑,被告传来证据优于原告证据,被告购买可能性 较大。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法官办案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如从房产证、土地证 权属为原告即直接认定房产为原告所有,罔顾村民证词和历史事实,不考虑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就案办案,那裁判结果很可能引起社会的普遍质疑。本案原 告无偿出借房屋的诉称显然违背了村民内心固化的“封门”、“划地”等民俗认同, 法官将村风民俗适时引入审判过程,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一方面要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认识水准来影 响普通群众,另一方面也要参考和利用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确保做出的判决既公正 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履行,在审理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公平、正义等伦理意识 和村风、习俗等善良民俗来作出合理的裁判。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姜俊张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