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限制明析

——董云诉阮一歌、罗涛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



七、相邻关系 201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董云
被告:阮一歌、罗涛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6日凌晨3点左右,董云发现其住房天花板漏水,经进一步查看, 发现卧室、客厅均有漏水现象。因住在其楼上的阮一歌、罗涛外出,经宜昌市云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花苑小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找到阮一歌、罗涛的父 母开门查看,漏水原因是阮一歌、罗涛家房屋厨房菜盆下的进水管破裂,致使其房 间地面积水。该次漏水事件致使董云住房墙面损毁、木地板及部分家具受水浸泡变 形等损失,经董云自行委托,湖北大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评 估装修损失合计15610元。
阮一歌、罗涛外出期间,通过他人向董云支付2000元的损失费用。阮一歌、 罗涛对董云提交的委托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损失计算过高,但不申请重新 评估。
【案件焦点】
相邻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限度。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 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阮一歌、罗涛与董云系上下楼 邻居,双方应本着上述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现由于阮一歌、罗涛的原因给董云造成 了损失,阮一歌、罗涛应当进行赔偿。但董云按照评估公司的装修损失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要求阮一歌、罗涛赔偿15610元明显过高,阮一歌、罗涛对董云的损失 也不申请重新评估。鉴于此,参照评估公司的装修损失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并结 合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墙面铲除、抹灰刷漆按120平米计算为宜,为3600元; 天棚木制线条按50米计算为宜,为350元;装饰木制线条按50米计算为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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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350元;损坏的其他物品按600元计算;垃圾清理费按300元计算;材料运输及搬 运费按500元计算;室内装修物品搬运费按100元计算;木制床和木板门共按1000 元计算;管理费用及利润按480元计算;主卧室复合地板经董云的委托代理人与法 院审判人员查看没有损失。以上董云的装修及其损坏的物品损失合计7180元。董 云提出赔偿装修期间租房损失1500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住房装修损 失评估费1500元有评估费收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但评估公司对原告损失的评 估数额过高,此费用应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与本院认定的数额的比例由原被告 分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阮一歌、罗涛赔偿董云装修及其损坏的物品损失7180元及评估费690元 共计7870元,扣除阮一歌、罗涛通过他人向董云支付2000元,阮一歌、罗涛还应 赔偿董云5870元,限阮一歌、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 、驳回董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 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 《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 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是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二是要提供便利;三是要公平合理。
结合到本案,因楼上水管破裂导致积水漏到楼下住户房中,造成墙面毁损和家 具损坏,楼上楼下住户之间本应就用水排水的问题保证不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因 楼上住户未及时维护排水系统,造成漏水导致楼下住房财产遭受损失,理应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但对承担责任的大小问题,应当结合相邻关系的性质,以实际损失为 赔偿范围,因此,虽然原告就损失出具了专业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结果,但法官并




七、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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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简单地据评估结果认定,而是查看现场,并找相关部门询价,充分考虑之后在原 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上作出合理的认可。既使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又避免加剧原 被告之间的矛盾。在本案宣判次日,被告就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编写人: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