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占春诉李秀兰等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71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杜占春
被告:李秀兰、兰楠、刘和平
四、排除妨碍 137
【基本案情】
杜占春与李秀兰、兰楠、刘和平系邻居关系。李秀兰系刘和平之母,刘和平与 兰楠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8日,刘和平、兰楠一家强行将由杜占春出租、使用 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9号楼与11号楼之间的一间平房(以下简称争议平 房)的防盗门拆除并将屋内部分物品搬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之后,杜占春重新 为争议平房安装防盗门并继续使用。2012年10月,刘和平、兰楠一家更换了杜占 春安装的防盗门锁芯并实际占用了争议平房。
2012年11月1日,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民警到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房管部门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证明其单位没有争议平房的 产权登记及留档使用情况。
诉讼中,原北京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二工区三队队长证明争议平房原是北京第二 建筑工程公司二工区三队在1976年、1977年施工中遗留的工程操作棚,工程完工 后,由三队职工自行占用。李秀兰之夫刘洪云最早占用了一大间钢筋操作棚。争议 平房是杜占春之父杜维俭通过三队职工介绍向刘洪云借用的。
杜占春提交一份物品清单证明在刘和平一家占用的争议平房内遗留有物品,刘 和平、兰楠认可占用平房的事实并承认在平房内仍有杜占春遗留的物品,但对清单 中所列的物品是否真实存在不予认可,刘和平、兰楠同意按双方实际清点后的物品 予以返还。杜占春与刘和平、兰楠自行约定于2013年5月9日下午对留在争议平 房中的物品进行清点,但杜占春未到现场,刘和平、兰楠一家自行将平房内物品搬 出并对搬出过程进行了录像。经核实录像内容,杜占春对录像中刘和平、兰楠一家 搬出的物品与清单中一致的部分予以认可,但对刘和平、兰楠直接将物品搬出并堆 放在平房外的清点方式不予认可。杜占春当庭坚持要求刘和平、兰楠一家对损失物 品进行赔偿。
经释明,杜占春与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均未提供占有使用争议平房的合法证 明。杜占春主张赔偿清单中物品损失亦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焦点】
民间无产权临建房屋的侵占及相关赔偿问题应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妥善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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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李 秀兰、兰楠、刘和平占用的平房原由杜占春长期使用,但根据本院及公安机关处理 此纠纷时的调查情况,双方争议平房原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所建工 程操作棚,并无合法产权。且杜占春与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均无法提供合法使用 争议平房的证明,故双方对争议房屋均无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据此,杜占春起 诉要求李秀兰、兰楠、刘和平搬出争议平房、恢复房屋原状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在占用争议平房过程中侵害了 杜占春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楠、 刘和平对杜占春提交的财产清单提出异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秀兰、 兰楠、刘和平应在清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诉讼期间,兰楠、刘和平 在杜占春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将屋内物品搬出并堆放在屋外,该清点及交付行为 无效,杜占春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 李秀兰、兰楠、刘和平承担。由于杜占春提交财产清单的损失金额并无客观依据, 且杜占春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将酌情确定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应 予赔偿的金额。关于杜占春主张李秀兰、兰楠、刘和平赔偿租金2800元,于法无 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杜占春主张李秀兰、兰楠、刘和平赔偿安装防盗门损失 800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一 、李秀兰、兰楠、刘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杜占春物品损失 费2100元,防盗门损失800元。
二 、驳回杜占春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双方诉争房屋的性质。2.诉争双方 对房屋是否享有合法权利。3.房屋借用方长期使用房屋,其合法权益是否应受法 律保护。
四、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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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双方诉争房屋的性质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双方争议平房原系北京 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建工程操作棚,该建筑属临时性建筑,其本身 并无合法产权,在相关工程完工后,应即时予以拆除,但实际情况是,该部分操作 棚在工程完工后,并未被拆除,而是由施工单位人员自行占用。由此,双方诉争房 屋应属临建房。关于临建房,使用人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及要求,并需要办理相关手 续。本案中,杜占春与李秀兰、兰楠、刘和平均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房屋的证明 文件,故本院认定双方对争议房屋均无合法的使用权利。据此,原、被告双方对争 议房屋均无合法使用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杜占春之前长期占用争议房屋, 并在房屋内堆放了部分家具及物品,其对诉争房屋形成了事实上的占用状态,但由 于其对房屋本身并不享有合法权利,故其在占用房屋被李秀兰、兰楠、刘和平一家 占用后,其对房屋本身无权主张物权保护,即无权要求李秀兰、兰楠、刘和平一家 将占用的房屋返还。
其次,杜占春放置于争议平房内的家具、物品是其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 护,刘和平一家在杜占春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将屋内物品搬出并堆放在屋外,系 对杜占春所有财产的侵犯,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刘和平一家承担。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林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