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武诉卢德秀、傅贤香相邻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振武
被告(上诉人):卢德秀、傅贤香
【基本案情】
郑振武和傅贤香分别系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龙新村501单元和601单元业 主。傅贤香与卢德秀系夫妻关系。2011年,傅贤香、卢德秀将其上述自有住宅改建 成六室六卫,其中一间卫生间位于郑振武住宅朝北厨房饭厅上方,一间卫生间位于 郑振武朝北卧室上方,一间卫生间位于郑振武客厅上方,二间卫生间位于郑振武朝 南两卧室上方,另一间卫生间在郑振武主卧室卫生间上方。
【案件焦点】
傅贤香、卢德秀对其自有商品房的改扩建行为是否侵犯作为其楼下单元业主郑 振武的相邻权。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傅贤香与卢德秀在装修其房 屋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 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傅贤香与卢德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扩建为 五个卫生间并铺设下水管道,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故判令被告拆除位于原告住宅厨房饭厅上方、原告住宅朝北卧室上方等 方位的五间卫生间及排水管道。被告房屋中的其他卫生间,因其未影响原告的起居 生活,也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相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 予支持。
卢德秀、傅贤香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上诉人卢德秀、傅贤香改变原有房屋设计规划,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扩建五个卫生间并铺设下水管道,且部分卫生间位于被上诉人厨房、客厅等场所上 方,不但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根据社会善 良风俗判断,上述改扩建的卫生间所产生的排水、噪音等已足以对被上诉人的生活
环境及消费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已构成对被上诉人相邻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据此判 决由上诉人拆除有关卫生间及排水管道,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新型案件。随着城市化 进程的加快和相关房屋租金的上涨,部分商品房业主为获取更多租金收益,私自变 更原有房屋设计规划,将原有的单套商品房改扩建为“多房多卫”以进行“群租” 的现象已日趋增多。上述商品房改扩建及“群租”行为所带来的噪音、排水等问题, 已在客观上对相邻权人造成了困扰。在有关利害关系人因无法得到行政机关及时救济 而就此诉诸法院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上述商品房改扩建行为即成为关键。
本案中,上诉人卢德秀、傅贤香违章扩建商品房,且扩建后的部分卫生间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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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于被上诉人厨房、客厅、卧室等需要安静、清洁环境的场所上方,所产生的排水、 噪音等已对被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及消费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显然已侵犯了邻方的权 利。通过合理界定相邻权的内涵,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拆除相关卫生间、停止对被上 诉人相邻权的侵害,既依法保障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引导广大商品房 业主依照法律和公序良俗合理行使其所有者权益、并促进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的有 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长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