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设立质押权的效力认定

——秦香娣诉佟铁锡、张敬东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秦香娣
被告:佟铁锡、张敬东
【基本案情】
原告秦香娣与被告佟铁锡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 12月1日购买了迈腾轿车一辆,总价款为251800元,车辆登记人为秦香娣。2011 年2月18日,原告秦香娣与被告佟铁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车辆归 原告所有。双方离婚后,被告佟铁锡向原告借用该车使用。因被告佟铁锡与被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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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敬东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佟铁锡曾于2011年2月17日给被告张敬东出具欠条一 份,欠条中记载“佟铁锡向张敬东借款250000元,于2011年3月17日还全款”。 2011年7月22日,被告佟铁锡和被告张敬东达成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今佟铁 锡自愿将迈腾车抵债10万元整,10天内还清,不还钱,车自愿抵债10万元整。” 张敬东陈述其后无法找到佟铁锡,遂将涉案车辆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以100000 元的价格卖出,并主张其与佟铁锡间抵债还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欠款时原告与佟铁 锡仍是夫妻关系为由,不同意返还车辆。原告以二被告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要求 二被告返还轿车,如不能返还由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00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佟铁锡是否有权处分原告财产,其与张敬东签订的协议是否为质押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张敬东是否有权处分原告所有的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秦香娣与被告佟铁锡离婚时 就共有车辆的归属已经做出明确约定,即迈腾轿车归原告秦香娣所有。尽管佟铁锡 在离婚后依然以借用的方式占有、使用该车辆,但其对该车辆已不再享有处分权 利。佟铁锡在使用期间未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下,私自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抵债” 给了被告张敬东,该行为事后也未能得到原告的追认,佟铁锡也未能取得该车辆合 法的所有权,佟铁锡处分该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被告佟 铁锡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车辆。此外从被告佟铁锡与被告张敬东的协议内容来看,该 协议的性质应为质押担保合同,而协议中又约定了“绝押”条款,此种约定无效, 即使按照此合同约定,佟铁锡不能如期还款,张敬东也不享有直接处置车辆的权 利。庭审中,被告张敬东抗辩,因该车辆一直由被告佟铁锡使用,张敬东对车辆所 有人及原告与佟铁锡离婚的事实均不知情。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张敬东在占有该车 辆时没有持有该车辆的合法证件,其陈述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将没有行驶证等 相关证件的车辆以“裸车”的价格卖了100000元,此种说法违背了二手车辆买卖 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所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故被告张敬东的卖车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综上,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 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




三、返还原物 97

法予以支持。如二被告已不能将车辆返还,则需赔偿原告相关的车辆损失,具体赔 偿数额,因无实物车辆,鉴定机构对其数额无法鉴定,故本院将参照车辆的实际使 用年限依法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佟铁锡、被告张敬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诉争车辆返还给原告秦 香娣。
二、如不能如期返还车辆,被告佟铁锡、被告张敬东共同赔偿原告秦香娣车辆 损失200000元[251800÷15(一般的使用年限)×13(尚未使用年限)>200000 (原告请求数额)]。此款自返还车辆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法官后语】
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样适用于质权的善意取得,即无处分权人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将其不享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如设立的 质押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善意取得质押权。但在现实 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例如本案二被告签订的协议的情况,看似为质押合同,但由于 物权法对质押合同的形式规定极为严格,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 条件,致使即使质押合同双方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愿,结果却事与愿违,所签订的 合同归于无效,不仅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可能还会出现类似本案被告侵犯他人财 产权益的情况。
诚信不仅是在道德层面上,更体现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本案被告佟铁锡借用 原告车辆,就应在借用期间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车辆,但无权处分。而被告张敬东 虽因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占有了该车辆,本意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却在车辆 占有人及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出卖,违背诚实信用,二被告的行为 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
编写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陈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