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

——马桂英等诉杨国康恢复原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马桂英、杨少芳、杨少先 被告:杨国康
【基本案情】
马桂英系杨发义与马巧萍的养女,杨发义与马巧萍离婚后由马巧萍抚养。杨少 先、杨少芳系马巧萍的继子女。杨国康系杨发义之子。
马巧萍与杨发义于1957年3月25日离婚,离婚证中财产处理部分记载:“瓦 房一间归女方所有。”1962年2月23日,杨发义与马巧萍签订契约,将一间房屋以 五十元价款出卖于马巧萍,该契约中的签订人、见证人均已离世。2012年2月2日, 昆明市西山区里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证明记载:兹有里仁大村位于A 号的 危房,因年久失修,现拆建,老房地基东南西至邻里滴水,北至公共路线,该房产权 属马巧萍子女马桂英、杨少先、杨少芳所有。里仁大村A 号宅基地所有权并无公权力 机关出具的产权凭证。2012年3月5日,昆明市西山区里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 明,该证明载明:兹有马巧萍子女马桂英、杨少先、杨少芳所有的里仁大村A 号危 房,因年久失修,现拆建,准许她们在老房的四至范围内拆旧建新。现里仁大村A 号 宅基地上建房已由三原告拆除,被告杨国康得知该情况后在该宅基地周围四至上建 围墙阻止三原告建房。三原告认为,里仁大村A 号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其母马巧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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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有,现马巧萍已过世,应由三个子女继承。被告杨国康认为,其父杨发义临终嘱咐 要收回里仁大村A 号房屋,且其父杨发义不可能将房屋转卖给外姓人。
【案件焦点】
位于里仁大村A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 历史遗留问题,昆明市海口镇里仁大村的大部分宅基地并无公权机关制作的相关权 利文书,但里仁大村第A 号原建房屋一直由马巧萍居住使用,其权属归属有三原告 提交的证据佐证,被告虽认为该房屋为其父杨发义所有,但并未提交其他实质证据 进行反驳,杨国康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本院认为马巧萍享有该房屋的 所有权。后三原告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经昆明市西山区里仁社区居民 委员会同意后对原建房进行拆旧建新,昆明市西山区里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明确三原告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三原告享有里仁大村A 号 宅基地使用权,被告杨国康在里仁大村A号宅基地上围建围墙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 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 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被告应拆除其在里仁大村A 号宅基地上 建盖的围墙。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第(二)项、第 (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国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围建于原告马桂英、杨少芳、杨少 先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里仁大村A 号宅基地上的围墙。





一、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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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目前,因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并不规范,大部分偏远农 村的宅基地并未到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难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的现状极为突出。我国法律仅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移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无针 对转让农村房屋所有权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随之流转的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 无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的情况 下,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该随之流转,农村房屋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后, 继承人对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应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涉及的房屋及宅基地并未进行登记,三原告通过继承其母亲马巧萍的房屋 取得里仁大村A 号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也在里仁居委会的同意下欲进行拆旧建新。 在里仁居委会认可该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了三原告享有里仁大村A 号宅基地使用权,如此既不会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乡镇土地的规划。若 机械地将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亦或是强制拆除,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农村宅基使用权登记制度及农 村房屋流转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督促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 减少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防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流失。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杨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