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建廖诉许甲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2012)政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建廖 被告:许甲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3日下午,许甲在田里劳动时因烧稻草引发火灾,致使政和县东平 镇碗厂村大坑山场被烧毁马尾松347m²、杉木中林806m²、杉木幼林51亩、阔叶幼 林5.3亩,损失共计72440元,其中林木损失是57650元,杉木幼林损失是14790 元。其中王水生林权范围内的杉木幼林被许甲烧毁的面积36亩,经济损失共为 10440元。王水生是李建廖的丈夫,王水生于2012年3月1日因病死亡,王水生三 个子女均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山林权利。李建廖请求法院判令许甲赔偿损失10440元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许甲对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被烧毁林木的所有权人是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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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生,李建廖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李建廖提供了东平镇碗厂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 东平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其子女放弃继承山林权权利的承诺书。证明其 是王水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要求许甲赔偿。许甲提出烧山后已在被烧的山场种 植林木,财产所有权人实际上没有遭受损失,且许甲提供政和县人民法院(2008) 政刑初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及残疾证一份证明自己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李建廖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李建廖承认其是精神病人,但认为无 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是否有实际损失,精神病人是否就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被告许甲因失火致使政和县东平镇碗厂村大坑山场,本案讼争的36亩杉木幼 林被烧毁,应当赔偿林权所有人的损失。原告李建廖作为林权所有人的遗产继承人 向被告主张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是否有实际损失,被告是否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许甲主张已和村民一起在本案 被烧的山场补种林木,原告李建廖予以否认,被告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提供 的证据可证明被告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被告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利害关系人也没有向法 院申请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许甲赔偿原告李建廖因失火烧毁政和县东平镇碗厂村大坑山场36亩杉 木幼林的损失款人民币1044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精神病人是否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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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就是认定为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法律层 面,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内容、法律后果缺乏辨认能力,是行为能力欠缺 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但在实践中,正确区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比较困难。精神病人只有在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后才能认 定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没有做出宣告。精 神病人并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本案还涉及其他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依据《继承法》第三条以及第十条 的相关规定,本案讼争的36亩杉木幼林被烧毁后,林权所有人王水生因病死亡, 其财产权利按法定继承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王水 生父母均先于王水生去世,王水生因病死亡后,其与原告的三个子女均书面承诺放 弃继承山林权利,原告李建廖作为遗产继承人向被告主张赔偿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的规定的。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章专章 作了规定,此外,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 则》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 而使先前已过去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结束时起重新计 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防止其胜诉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有效措施。诉 讼时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有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更是司法实践中 需要谨慎把握的法律问题。如果正确把握了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不但能有效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也能体现法律的公 平正义。在本案中原告方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法定期间内提出了诉请,后原告方在 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从此时后就开 始重新计算诉讼期间。
编写人: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黄仁灿曾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