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害行为致旅游者随身财物受损,如何认定旅游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 — 孟宪岐、宋丽明诉中国铁道旅行社旅游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京铁中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孟宪岐、宋丽明 被告(上诉人):中国铁道旅行社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日,孟宪岐、宋丽明夫妇与中国铁道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 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行程共计15天,出发时间2011年5月6日,途 经地及旅游线路是美国东西海岸、夏威夷、黄石公园,住宿标准是当地三星酒店双 人标准。专用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附件有:1.安全告知书;2.保险;3. 参考行程、确定行程(团队或专列出发前签字确认);4.出团须知及注意事项(团 队或专列出发前签字确认)。通用条款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中第六项约定:所提供 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通用条款第六条第(一)项违约责任中约定: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03

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2011年4月30日孟宪岐、宋丽明签认的美国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第一项为:旅 途中请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 口袋。离开酒店时,请务必检查是否遗漏贵重物品及随身行李。第三项为:遇到盗 抢事件,请保持镇定,暂时放弃财物,保全人身,之后要立即向领队报告,请求当地 警方帮助;如果是遇到证件遗失的问题,要立即报告领队,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 证明,必要时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并向我国驻所在地使领馆提出补办申请。
2011年5月6日下午,孟宪岐、宋丽明一行下飞机后换乘汽车前往纽约Holi- day Inn Express Edison入住。5月7日早7点左右孟宪岐、宋丽明到一层餐厅用餐时 将随身物品丢失。领队李晓淳赶到现场后据孟宪岐、宋丽明描述协助向当地警方报 案,并提出希望查看摄像记录,早日破案。报案时向警方提供的丢失物品有:2500 美元、数码摄像机一台、数码照相机一台、身份证、证件、文件和钥匙等物品。当 地警察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回国后孟宪岐又想起包内有3525美元、2000元人民 币,还有一张备用8G储存卡、3副眼镜、2把折叠伞。中国铁道旅行社一直与美国 警方沟通此事,尚无结果。
孟宪岐、宋丽明就主张丢失的财物提供了孟宪岐兑换共计3525美元的相关凭 证,其中一张兑换1000美元的银行凭证没有显示时间,一张500美元的购汇通知 书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加盖签章,其余三张分别显示时间、金额为2011年4月29日 1000美元、2011年5月1日500美元、2011年5月3日525.54美元,共计2025.54 美元。中国铁道旅行社对孟宪岐、宋丽明主张丢失的财物是否确为实际丢失的物品 持有异议。
【案件焦点】
1. 中国铁道旅行社对孟宪岐、宋丽明随身财物是否有保管义务;2.入住酒店 是否为三星标准与孟宪岐、宋丽明随身财物丢失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中国 铁道旅行社对孟宪岐、宋丽明随身财物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及入住的酒店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对 旅游者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负保管义务,原告随身携带物品被盗与自身没有尽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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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入住酒店是否为三星级标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从原 告签认过的美国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内容看,并没有明确的提示旅游者在入住酒店期 间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的内容,由此认定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 提示义务。原告随身财物丢失关键是由于自身没有妥善保管造成的,但考虑原告为 70多岁的老人,且被告明知美国社会治安状况欠佳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 老年旅游者尽到了充分安全提示义务,由此可能对原告防范外来侵害的警惕性产生 不利影响。故被告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铁道旅行社赔偿原告孟宪岐、宋丽明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 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孟宪岐、宋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宪岐、宋丽明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关于旅游者物品保管义务。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对旅游者的物品应区分 为行李物品与随身物品。对于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只能由旅游经营 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代管,如果在代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适用保管 合同的规定。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服务者 无保管的义务,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不放入行李物品中。本案所涉物品有现 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服务者不负有 保管义务,但根据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应负有必要的安全提 示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认定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提 示义务是正确的。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05

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其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 及配备义务,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 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2. “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 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包括第三人)侵 害的保障,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以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赔偿责任,一种是补充赔 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加害人 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 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多数情况中,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不作为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盖然性,不能动 辄就对其课以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偷盗者是直接责任人,但被告明知美国 社会治安状况欠佳,却未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服务对象,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 务,由此认定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