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看房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哪方承担

——黄嘉祥诉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嘉祥
被告(上诉人):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舜公司) 被告: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4日,黄嘉祥认购了被告泉舜公司位于厦门集美泉舜泉水湾2# 地块商品房项目×楼2层A 单元,与泉舜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同时交付 了定金三万元整。次日,黄嘉祥介绍戴荣跃、戴启琼到泉舜公司商品房项目处,售 楼人员带领三人至由东科公司施工的在建工地看房,看房过程中由于工地电梯无 人,四人便决定走楼梯上楼。在此过程中黄嘉祥行走的楼面模板突然断裂,致其摔 落至地下室,导致下肢骨折。后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黄嘉祥住院期间,泉 舜公司已垫付各项费用43101.97元。泉舜公司认为,黄嘉祥的所受伤害与泉舜公 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没有因果关系;黄嘉祥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 其自身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东科公司认为,黄嘉祥与东科公司没有任何关 系;黄嘉祥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到的伤害是由其自身过错原因造成,应当 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东科公司对原告的摔伤没有过错,没有侵权行为,不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77

应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泉舜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1.开发商对进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在建工地的购房者的人身安全是否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2.泉舜公司与东科公司之间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嘉祥所摔伤之处是在一个不能承 重的模板覆盖的天井,模板掩盖了危险的存在,常人无法判断其存在潜在危险,故 无法做出回避危险的判断,因此黄嘉祥对自己的损害没有过错。施工方作为工地的 管理者,应对该隐蔽危险的存在承担责任。售房者既然同意看房者进入工地,就应 履行概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对损害负担连带 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嘉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 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9329元。
原审判决以后泉舜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泉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 化的必然结果,它使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因而 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 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 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我国法律对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注意义务的考察必须置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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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过失的认定之中。而在过失的认定中,第一步就是确定有无损害的发生,从客观上 判断是否有可能避免致害后果的发生以及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能避免致害后果 的发生,以确定能否排除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存在;第二步就是判断采取避免措施 是否属于行为人的义务、是怎样的一种义务;第三步,在注意义务得到确认以后,再 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如果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而未采取避免措施从而导致 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就应当依法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1. 为什么购房者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中,黄嘉祥系与其朋友在泉舜公司售楼人员带领下到在建工地看房过程中受 伤。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事故现场照片,模板系完全、固定的覆盖在天井之上,且现场 凌乱不堪处于未完工状态,常人既无法得知此处通道功能设计情况,也无法从外观判 断出此处系由模板覆盖且模板承重能力较低,因此黄嘉祥对自己的损害没有过错。
2. 为什么开发商及施工方对购房者因看房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进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在建工地发生损害的,施工方作为工 地的管理者,应对该隐蔽危险的存在承担责任。售房者既同意看房者进入工地,就 应履行概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发商与施工方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施工方 与售房者对注意义务的关注度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应对购房者的损害负担连带赔偿 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张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