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牛化工厂诉开平奔腾服装企业

有限公司、开平市联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牛化工厂(以下简称金牛化工厂)
被告:开平奔腾服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开平市联禾服装洗 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禾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奔腾公司于2008年11月起至2011年8月止,多次向原告购买化工原料。 2011年9月底,经原告与被告奔腾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11年9月28日止,被告 奔腾公司共欠原告货款905748元。2011年11月30日,被告联禾公司与原告签订 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联禾公司承诺代被告奔腾公司归还所欠原告的货款 905748元,并自2012年1月起每月归还6万元,直至还清。但协议签订后,两被 告均没有归还分文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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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
对联禾公司与原告金牛化工厂签下协议,承诺代奔腾公司清偿所欠货款905748 元的行为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还是债务加入。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奔腾公司向原告金牛化工厂购 买化工原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对账被告奔腾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905748 元,本院予以确认。而被告联禾公司在上述债务确认后,自行与原告签订《协议 书》,主动承诺代被告奔腾公司清偿所欠原告的上述货款,其行为属债务加入行为, 即其自愿加入被告奔腾公司对原告所负的上述债务905748元中,对此两人应对上 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奔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还货款 905748元给原告金牛化工厂;被告联禾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中对联禾公司与原告金牛化工厂签下协议,承诺代奔腾公司清偿所欠货款 905748元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还是债务加入存在争议。
由于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均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 容易混淆。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二者的主要区别有:①成立的方式和协议主体不 同。债务加入系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 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 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并未向债权人承诺或达成 承担债务的协议。②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新债 务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成为原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和义务主体之一。在第三人代 为履行中,第三人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合同的义务主体,亦非该合同的当事 人。③第三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就其与债权人达成承担债 务的合意部分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义务主 体,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 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由此可见,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核心区别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是否达




五、合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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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承担债务的合意。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经由向债权人承诺或签订协议与 债权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合意,并由此受该合意的约束,加入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 债务关系中,成为该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第三人代为 履行仅是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 债务人承担债务,第三人并未通过向债权人承诺或达成协议等方式与债权人达成承 担债务的合意,无合意即无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合同自然对第三人不具 有约束力,债权人也就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需注意的是,在债务加入的 情况下,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合意部分的债务,超 出合意部分的债务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第三人无需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奔腾公司经对账确认尚欠原告金牛化工厂货款905748元后,联禾 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代奔腾公司归还全部货款905748元。这种承 诺代为清偿货款的行为是联禾公司与债权人原告签订协议作出的,对此应认定联禾 公司和原告就联禾公司代奔腾公司清偿货款905748元达成了合意,而双方又未明 确免除奔腾公司的债务责任,对此应认定联禾公司自愿加入到原告与奔腾公司的上 述债务中来,成为该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之一,与奔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 许眉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