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钟华诉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9600号民事判决书




一、标的物质量 47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钟华
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钟华于2012年4月21 日在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 “福事多金装牦牛骨髓粉(888克)”4盒,单价128元,总计价值512元。该产品 外包装标称“高钙、高蛋白”。根据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问答》第三十 八条,当固体食品的蛋白质含量≥20% NRV, 液体食品≥10%NRV 时就可以说高蛋 白,即≥12克/100克(固体)或≥6克/100毫升(液体)时,均可以声称“高蛋 白质”或“富含蛋白质”。第四十三条规定,高钙是指每100克食品(固体)中钙 含量≥240毫克或100毫升食品(液体)≥120毫克。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将 该产品送至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检测,蛋白质和钙的含量分别是10.9g/100g 和
0.04g/100g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12元,支付检测费270元,赔偿 5120元。
【案件焦点】
不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是否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华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 有限公司向其销售的福事多金装牦牛骨髓粉中不符合“高钙”、“高蛋白质”标准, 违反了卫生部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规定,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就反 驳钟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钟 华要求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赔偿一倍货款及检测费的诉讼请 求,本院应予支持。钟华要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的相应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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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一 、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钟华 货款五百一十二元,原告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 限公司退还购买的福事多金装牦牛骨髓粉四盒;
二 、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钟华 五百一十二元;
三 、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钟华 检测费二百七十元;
四 、驳回原告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不符合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对现行的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 执行的部分,因此,凡食品存在不符合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部分之一的,均属于该法所称的“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如何确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笔者认为,对于食品 已过有效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可通过一般感观判断、依据相关常识推定食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仍符合安全标准。其他 情形则需通过专业检测。就本案而言,卫生部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规定涉及食 品营养成分程度的标注,如认为其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应由消费者承担 举证责任,不能直接认定不符合卫生部卫生部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规定即属于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食品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因 此,当被告为食品销售者时,被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食品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是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明知是销售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实际上很难加 以证明,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宜采取客观判断标准,亦即审查判断销售者是否履 行了通常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比如销售者是否存在应当查验相关手续而没有查 验的情形、销售者是否达到保存食品的必要条件等等。如果销售者没有履行合理注




一、标的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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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务,即可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3.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在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真实信息,其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作了足以引人误导的 虚假宣传,其行为则表现为作为。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所应承 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相较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不限于食品领域,欺诈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但具体到食品领域,适用哪个法 律,其关键在于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不能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应 适用《食品安全法》,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罗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