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淑华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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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航空公司)
【基本案情】
王淑华于2006年5月9日入职联合航空公司,担任飞行部飞行员,双方未签 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7日,王淑华以联合航空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未兑现进京户口承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按规定安排疗养”为由,通过快递 方式,向联合航空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联合航空公司于同月10日收到该 邮件。此后,王淑华未至联合航空公司工作。同月29日,王淑华申诉至北京市丰 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联合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联合航空公司支 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联合航空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王淑华支付其培训费、补偿招收录用培训费等。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于同年6月22日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7日解除、联合航空 公司为王淑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王 淑华返还联合航空公司培训费2101217元、返还购房补贴118340元、交回《飞行 经历记录本》及飞行执照,并驳回王淑华及联合航空公司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 王淑华与联合航空公司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联合航空公司主张招收王淑华曾支付推荐费,还曾多次送王淑华至中 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等地进行培训,共计投入2101217元的培训成本。王淑华对于 联合航空公司支付推荐费及送其参加训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联合航空公司主张 的招收录用培训费数额不予认可。
【案件焦点】
王淑华应支付的联合航空公司的招收录用培训费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淑华认可联合航空公司招录其支付了推 荐费,亦认可参加培训,但其入职联合航空公司前系部队飞行员,亦在联合航空公 司服务四年有余,故法院酌情认定王淑华应支付联合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七十 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五十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二、劳动合同 77
一、王淑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七 十万元;
二、驳回王淑华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淑华、联合航空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联合航空公司在招录王淑华时曾向军队支付了一定的推荐费用,王淑华 虽曾是军队飞行员,但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王淑华进入联合航空公司后 仍然需要接受相关培训。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 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王淑华经招录进入联合航空公司工作四 年半,并被逐级提升,在此过程中联合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 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王淑华提出与联合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联合 航空公司相应的招收录用培训费。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且考虑到王淑华在进入联 合航空公司前有一定的飞行基础,故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
定,应酌情判决王淑华支付联合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2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7164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7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一百 二十万元;
三、驳回王淑华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高速发展,不同投资形式的航空公司大量涌 现,迫切需要大量的飞行员投入运营,但我国飞行员的“存量”主要由几家大型国 有航空公司培养,数量有限,而重新培养新的飞行员需要投入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 间成本,供需矛盾直接导致航空公司之间不惜重金“互挖墙脚”,造成飞行员频繁 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就该类案件进行专 项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较大;二是飞行员拟入职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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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台操控”;三是飞行员辞职方式呈现“模式化”;四是培训费数额难以确 定。飞行员跳槽案件具有特殊性,给法院审判工作及民用航空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 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调解难度大;二是执行难度较大;三是飞行员大量跳槽 威胁航空安全;四是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到本案中,审理的难点在于:第一,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保护飞行 员的合法权益,判决飞行员赔付过高的招收录用培训费,不利于满足市场经济对飞 行员流动的合理需求,也不利于保障飞行员的自主择业权;第二,要切实维护航空 安全并兼顾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判决飞行员赔付过低的招收录用培训费,会导致飞 行员因流动门槛过低而频繁跳槽,从而威胁到航空安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国有资 产大量流失。
针对上述审理难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如下审理思路:(1)公开开 庭审理,确保程序公正。(2)充分调查取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合议庭多次和中 国民用航空局人教司取得联系,就相关文件的具体涵义、实际运用及特殊情况进行 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就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3)注 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合议庭努力兼顾保障飞行员劳动权益、维护航空安 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机统一。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王淑华仅向联合航空公司支付招收录用 培训费7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与中国民用民航局的文件精神亦有 出入,对航空安全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及109号文 件精神,招收录用培训费的计算应以70万为基数,按照每年14万递增,王淑华在 联合航空公司工作四年半,以此计算应为133万,但考虑王淑华入职前有一定飞行 基础,合议庭决定改判王淑华向联合航空公司支付招收录用培训费120万元。
该案与航空安全密切相关,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因此,该案 改判具有如下意义:达到了规范飞行员合理流动与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的有机统一。 本案件的审理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为原则,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同时 兼顾保护资产及维护飞行员权益。本案改判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120万 元,一方面跳槽门槛不算太高从而有利于飞行员合理流动,另一方面也防止因跳槽 门槛过低导致飞行人员跳槽泛滥危及航空安全。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窦江涛
